作者:王如僧律师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被告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被告人获取财物。
在这里有两个因果关系:第一个因果关系,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原因,陷入认识错误是结果。第二个因果关系,陷入认识错误是原因,处分自己的财物是结果。两个因果关系环环相扣,形成链条。
从上可以推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被告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被害人是在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处分财物的,那怕被害人最后遭受了损失,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呢?那是因为因果关系被切断了。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判决无罪的诈骗案例。
这个案件的案情如下:
2008年某天,王某希望购买某县的荒山整治开采权,从中挖取铁矿销售。
同时,王某了解到当地荒山整治方案中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必须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出让整治开采权经介绍,不允许私下转让。
期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人巩某武,巩声称其与领导很熟,通过运作,可以不上拍卖会,低价买进矿山。为了促成此事,王某某分三次支付了270万元给巩某武,作为活动经费,但事情一直没有办成。
不久,当地的荒山整治办公室发布了招标公告,王某报名参与竞标,并交了50万元保证金。
在参与拍卖前一天,王某又支付了巩某武50万元用于活动,事情还是没有办成。
第二天,王某通过公开竞买方式,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荒山整治权。
事后,王某叫巩某武退钱,巩某武仅是退了30万元,还有300万元始终没有退,王某于是报案,声称被巩某武诈骗了300万元。
这个案件中,巩某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巩某武收了330万元后,仅退了30万元,还有300万元始终没有退,这说明巩某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那客观构成要件呢?
巩某武声称其有关系,通过运作,可以不上拍卖会,但是上了拍卖会,这说明了巩某武虚构了事实。
王某某支付了330万元,拿回了30万元,还有300万元没有拿回,这说明王某某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巩某武从中获取了财物。
那么,王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处分了财物呢,是因为巩某武虚构了事实,导致其发生了认识错误,并且是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吗?
根据现有证据,未必。
其一,王某在找到巩某武帮忙时,已经知道了当地政府明确规定,必须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出让荒山整治权,不允许线下私下交易。对于巩某武提出的通过关系运作,不公开竞买的做法,王某知道这个做法明显违反该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其二,当地政府发布了招标公告后,王某报名参与竞标,并且交了50万元保证金,这说明王某知道所谓的不上拍卖会,私下线下交易不大可能。
其三,虽然在参与竞标前一天,王某又给了巩某武50万元运作,但是竞标当天,王某参与竞标,并且以68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荒山整治权。这说明王某知道只能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来获取涉案荒山整治权,所谓不上拍卖会,私下线下交易,不大可能。
看来,虽然巩某武虚构了事实,但是王某却可能并没有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如果王某发生了认识错误,静等巩某武消息即可,怎么可能还去竞标呢。
既然王某可能没有陷入认识错误,那么王某也就可能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的自己的财物。
换一句话,本案可能不符合'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以及可能不存在“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被害人认识错误,导致其处分财产“这两个因果关系。所以,巩某武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律师不但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还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二,客观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关键。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不但在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这三个事实,更要审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陷入认识错误“、”陷入认识错误“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三,只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即可,不要求面面俱到。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并非当事人的行为全部不符合上述各个条件,才能脱罪,而是上述众多条件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其中任意一个,即不构成诈骗罪。
其四,所谓的不符合条件,既包括确定不符合,又包括可能不符合。从事实认定上,当事人脱罪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明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条件,例如当事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推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条件。譬如本案中,对于王某有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这个问题,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王某可能陷入了认识错误,也可能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推定王某没有陷入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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