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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居委会牵头业委会提前换届改选,是否属于介入小区自治管理,超出了行政指导范畴?

案例背景:

2021年1月28日,嘉兴路街XXX委会发布《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关于“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公告》,公告内容:……根据统计结果,100%的业主同意“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占建筑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相关规定。为此,和平居委会决定:通过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次日,嘉兴路街道发布《关于启动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公告),公告内容: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28日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事宜进行了表决,并于1月28日统计表决结果通过了本项决议。现决定启动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骏丰第一届业委会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嘉兴路街道于2021年1月29日向骏丰国际财富广场小区全体业主作出被诉公告的违法行政行为。

骏丰第一届业委会上诉称:2019年11月10日原告在被告指导下产生,任期五年,并依法备案,成立以来,原告一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部分业主提交的业委会提前换届选举的提议,原告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小区内公告。但被告却发布催告函,限定2020年12月31日前启动“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临时业主大会。在收到原告不予召开业主大会的回复后,被告仍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公告,解散本届业委会,由居委会牵头换届改选工作。原告对此进行回复,但无反馈。之后,居委会代被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提前换届改选业委会,并将结果公告。2021年1月29日,被告作出《关于启动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公告),决定启动改选工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委会应履行行政指导职能,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被诉公告决定启动改选,也就预示着第一届业委会的解散,带有行政强制性,强行剥夺业委会的职权,其已背离行政指导的性质,超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赋予被告的行政指导的职权范围。故请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骏丰国际财富广场小区全体业主作出被诉公告的违法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违规授权居委会牵头业委会换届改选,剥夺骏丰第一届业委会的职权,越过第一届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而表决通过提前换届改选,并作出被诉公告。被诉公告不仅是告知行为,实际等同解散第一届业委会,已介入了小区自治管理,超出了行政指导范畴,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被上诉人对业主大会表决票的统计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所作被诉公告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嘉兴路街道辩称提前换届改选是骏丰国际财富广场小区20%以上业主的真实意愿。被上诉人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发布被诉公告,只对业主大会召开的经过、议题、表决结果作总结和告知,未对上诉人设立新的义务,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发布被诉公告是推动业主自治管理进程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2021)沪7101行初311号)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具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以及日常运作的职责。就本案被诉公告产生原因及公告内容而言,仅是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议后,嘉兴路街道告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启动事项,是嘉兴路街道履行指导监督职能中的告知行为,被诉公告本身对骏丰第一届业委会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骏丰第一届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骏丰第一届业委会。骏丰第一届业委会不服,上诉于本院。

二审中院(案号:(2021)沪03行终296号)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小区业主依法享有小区自治管理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小区自治管理权的一种情形。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具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以及日常运作的职责。本案被诉公告系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议后,被上诉人告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及启动事项,是其履行指导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告知行为。被诉公告本身对骏丰第一届业委会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依法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参考文章:

1、探讨 | 业委会和居委会是什么样的关系?

2、居委会:业委会的活我不背!

3、社区能否组织临时业主大会并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这个行政复议给答案!

4、业委会“停摆” 党总支“顶上”|别人家的社区

5、我们选的物业不能进场,社区书记洗脑业委会辞职!揭露关系户物业的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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