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嘉廉君将继续为大家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之生活纪律篇
3、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不注重自身形象,在公共场合产生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外就餐时寻衅滋事、大声喧哗、口出污言甚至动手打人,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组织或参与医闹,破坏或污染公共环境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只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但作为党员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党员干部代表着党的形象,必须时刻自警自省自律,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按照违纪处理。
(来源:《漫读新规》;编辑:薛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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