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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委会是如何产生的?谁有资格当选?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31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对业委会监督的权利。《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12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委会人数和任期。单数,3-5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比例,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构成比例。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委会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不以权谋私。《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提高党员比例,建立业委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5条,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备注: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业委会依法接受业主监督。《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12条,业主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享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第20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第27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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