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小区未收停车费,外墙瓷砖脱落导致车辆损害,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本文主要精选以下案例:

1.小区未收停车费,外墙瓷砖脱落导致车辆损害,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2.儿童玩耍时,坠入隐秘的风洞受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3.第三人引发火灾,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4.小孩打开配电箱玩耍被电击,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5.道路缺陷引发事故,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6.外来人员强行进入小区,闸门关闭致其受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以下为主文:

Q1

小区未收停车费,外墙瓷砖脱落导致车辆损害,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2020)渝0152民初2517号  2020.08.06 裁判

案情:2015年6月1日,原潼南县XXXX业主委员会与东苑物业签订XXXX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由东苑物业为XX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周南俊系该小区业主。东苑物业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11月30日报告XXXX业委会,小区部分外墙有瓷砖脱落现象,要求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予以维修更换或商议处理方案。2017年11月7日,周南俊所有的渝CX68**小型客车停放在小区内紧邻住宅楼外墙的露天公共停车位上,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瓷砖砸中后挡风玻璃,产生维修费用5700元。事发时东苑物业未收取停车费。

法院认为:即使东苑物业未收取停车费用,该停车位亦属于小区共有部分,东苑物业有维护的职责。同时,自2015年起东苑物业就发现外墙已经存在不特定时间掉落瓷砖的情况,严重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后,理应尽到更高管理义务,仅仅张贴警示标示是不够的。在明知停车区域处于瓷砖可能掉落范围的情况下,在进行彻底维修前,东苑物业完全可以采取拉警戒线等方式让存在安全隐患的停车位暂停使用,而本案中东苑物业作为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审慎尽到职责。

裁判结果:被告重庆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南俊车辆维修费5700元。

Q2

儿童玩耍时,坠入隐秘的小区风洞受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11民初6971号  2020.01.07 裁判

案情:2019年4月5日晚7时,原告与同小区的儿童在小区内玩游戏(躲猫猫),在玩游戏过程中在钻入涉案6号楼风洞旁狭窄空间时坠入紧邻的风洞。后经寻找、施救,被救出风洞。涉事风洞位于6号楼两套房屋墙面衔接凹处,距离该栋楼入户口约7米,洞深约6米,洞口外侧和洞口上约1米有石板遮挡,外侧遮挡石板与另面房屋墙面之间约有30厘米的空隙,该空隙没有其他隔离物封闭,小孩能够通过该空隙进入洞口旁边狭窄空间,距离该风洞外约1.5米左右有一小径,行人能够无障碍通行,小径与洞口延伸衔接地段无植被等物隔离,如非接近空隙处并从空隙处查看,从外边观察不到有洞口,出事前此处无任何警示标志。根据设计单位陈述该风口的功能是送风出风防烟,设计图设计有钢板网、铝合金百叶。

法院认为:关于瑞谦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履职的内容不仅包括小区的环境秩序的整洁和其他物业服务,也应当负有对小区环境的熟悉和了解,包括对小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了解和消除防范等,尽管瑞谦物业公司入驻管理至发生事故时的时间较短,但并不影响其存在物业管理瑕疵的认定,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被告瑞谦物业公司辩称在其接收物业时未向其移交相关资料等,但并不妨碍其履行正常的管理责任,故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重庆市瑞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1949.50元。

Q3

第三人引发火灾,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  2018.10.31 裁判

案情:2009年12月29日,赵淑华与万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万鑫大厦B座3407、3507,建筑面积200.05平方米的跃层公寓,购房款4573155元。合同签订后,赵淑华向万鑫公司交付购房款2293155元,余款228万元以在兴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1年2月3日0时15分许,万鑫大厦发生火灾,将赵淑华屋内物品烧毁。经沈阳市消防局作出沈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李欣(A座的住店客人)燃放的组合烟花落至B座11层1109房间南侧室外平台上,引燃铺设在平台上的塑料草坪,造成墙体外表面装饰保温材料燃烧。灾害成因为:由于万鑫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挤塑板等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

法院认为:

一、中一公司应对火灾造成赵淑华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中一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中一公司认可其作为万鑫大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万鑫公司将万鑫大厦竣工验收手续移交至中一公司时开始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中一公司对万鑫大厦外墙保温建筑材料为可燃物、不具备防火性能的情况是明知的。中一公司明知万鑫大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其在履行物业安全防范职责时应当更加细致、认真,但其在主观上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
第二,中一公司对案外人燃放烟花的危险行为具有防控能力。案涉烟花燃放处位于万鑫大厦南侧的停车场内,紧邻万鑫大厦南侧LED大屏幕及高层平台,上述燃放烟花及火灾地点属于中一公司监控或巡逻可视范围,但中一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发现火情、防范灾害。
第三,中一公司怠于履行春节期间物业安保的特别注意职责。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中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火灾高发时点采取了能够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排除事故隐患的消防措施,如加强巡逻、适时监控、备足灭火器材等,对万鑫大厦住店客人在万鑫大厦周边近距离燃放烟花的情况未予发现。此外,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涉房屋内的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万鑫公司与中一公司关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职责分工界限不明,亦应推定中一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负有管理职责。
二、中一公司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本案的火灾是多因一果的结果,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案涉各方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均非故意追求损害后果,万鑫公司过错亦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失,不应对受害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万鑫公司毕竟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赵淑华权益受损,亦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中一公司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尽责,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但其行为并未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因万鑫公司等侵权导致赵淑华的民事权益受损,由万鑫公司等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中一公司应当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案涉侵权各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是各方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进而造成赵淑华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酌定万鑫公司对赵淑华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中一公司在赵淑华全部损失不超过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561327.12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Q4

小孩打开配电箱玩耍被电击,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2)新21民终29号  2022.02.28 裁判

案情:王某1出生于2011年6月23日,时系鄯善县育才学校二年级学生。2019年4月21日19时20分,王某1放学后在鄯善县二号小区院内玩耍,看见配电箱铁栅栏没有锁上,进入配电箱铁栅栏内用小铁铲捣戳配电箱,造成线路短路并被配电箱电流烧伤。王某1受伤在鄯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电烧伤TBSA6%(浅Ⅱ度3%、深Ⅱ度2%、浅Ⅲ度1%;双手、左前臂、左耳、面部)。

法院认为:完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王某1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鄯善县二号小区内的变压器及配电箱等电力设备属于该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完美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该小区内业主的共有财产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事发时,该小区变压器及配电箱等电力设备外围防护栏和配电箱门没有上锁,完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其行为与未成年人王某1能够接触到配电箱,发生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完美物业公司上诉认为该小区变压器及配电箱等电力设备属于鄯善供电公司所有并管理,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区变压器及配电箱等电力设备已经移交鄯善供电公司管理,故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鄯善县完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某1因此次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的50%计41192.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Q5

道路缺陷引发事故,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终129号  2021.04.02 裁判

案情:2019年9月5日18时40分许,姚树君驾驶天津031××**号奔达牌电动自行车,沿轻纺经济区内部道路轻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336标准厂房门前时,遇张望驾驶津RR××**号货车,沿轻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336标准厂房左转弯,张望驾驶车辆左转弯未开启转向灯,且越过中间双黄虚线,姚树君为躲避车辆,轧到道路错落处后,因速度较快在不断调整方向的过程中又多次轧到道路错落处,最终摔倒,造成姚树君死亡及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关于道路缺陷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导致姚树君摔倒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道路存在高低落差及豁口,该落差和豁口处于轻二街与进入涉案厂房道路的交汇处。中区办公室对轻二街负有日常养护和监督的责任,应当确保通行者安全。而涉案厂房延至轻二街的道路系进出厂房园区的必经之路,为厂房园区所实际使用,故厂房园区的管理者负有管理维护消除隐患的义务。中区办公室作为厂房园区的接收方、管理方,轻纺开发公司作为厂房园区的实际管理方,众联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方,未及时尽责管控进区道路和消弭隐患,亦应对姚树君的死亡承担责任。上述三方共同不作为造成路面缺陷存在,作用于姚树君死亡的后果,就郑耀华、姚凤阳的部分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办公室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57461.74元。

Q6

外来人员强行进入小区,闸门自动关闭致其受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7913号  2022.07.26 裁判

案情:谷延宇系北京市通州区11号楼居民,物业中心为群芳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10月19日,谷延宇驾驶自行车行至物业中心缴纳供暖费,在进入小区的过程中,闸门自动关闭,谷延宇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事发时,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在闸门旁岗亭内。

法院认为:谷延宇系首次进入涉案小区,谷延宇在通过入口处电动门时,未充分观察小区入口情形和电动门即将关闭的情况,未减速慢行,亦未主动配合疫情防控进行扫码登记,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物业中心辩称已张贴醒目告示提醒进入人员切勿尾随、注意电动门的开关,但视频显示,物业中心采取的告示方式并不具备有效提示功能,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未能对涉案小区外来人员进行及时提示和要求完成疫情防控流程,物业中心对于谷延宇的受伤亦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谷延宇承担百分之八十责任,物业中心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北京市群芳园物业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谷延宇医疗费340元、误工费333.4元、交通费20元,合计693.4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海口一天2起高空坠物,险伤孩子,砸凹奥迪……“肇事者”都是它!
小区房屋外墙瓷砖坠落砸伤路人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能否收取小区停车费?专家:应征得业主同意
利奇马横行,不少小区也受到台风和暴雨的影响导致外墙脱落,那如何做外墙不容易脱落?
规与情:业委会的破冰之斧?
青岛多个小区试水共享私家车位 按时收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