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2018年6月,珠海市里维埃拉一期6栋一单元业主开始筹备加装电梯事宜,除201房、202房业主外,其余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2018年10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经初审后公示了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2019年7月2日,资源局收到业主罗某等提交的关于里维埃拉加装电梯方案及申请,承诺于2019年7月16日前办结。2019年7月10日,资源局作出《珠海市里维埃拉一期6栋加装电梯方案的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告知原告:该加装电梯方案尚未与对增设电梯事项持有异议的业主达成谅解,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请补充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成补偿协议等材料,并妥善处理相关异议。罗某等收到《加装电梯审核意见》后,就补偿的事宜积极与两户反对业主协商,在遭拒绝后提交补充材料,再次申请审批。但资源局以需要全体业主100%同意为由,拒绝加装电梯方案的审批。
随后,罗某等业主将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资源局就增设电梯一事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罗某等业主的诉请。
另查明,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建筑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并征得本建筑单元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2018年5月,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还制定了《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其第三章“规划许可”第十五条规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后,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申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在增设方案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相关业主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二、办案思路
三、案例评析
1、本案审判决生效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珠海市人民政府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相悖的加装电梯条款予以删除,还于2021年3月3日依照《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7项规定,发布了新《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2、《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根据法律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278条第(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需按照法律规定“双三分之二参与,四分之三同意”即可,相应地方法规应当按照上位法律修改相关规定。
日期: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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