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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几点物业观

红伙家园

我们将十分感谢您!

    也许一开始就不对,将为小区和业主服务的队伍称之为物业。

    什么叫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百度)。

    冷冰冰的,纯物质。

    所以,出台的政策叫《物业管理条例》,企业的名称叫“物业管理公司”。

    这样的概念完全忽视了一个主体:业主。

    业主是高级动物,赋有感情、精神和人文。

    当物业企业对这一切都不作考究而一味地从事物业“管理”时,自然就不受待见。

    这种“物业”的称呼,为后来的系列不爽埋下了祸根,弄得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重重,有的势不两立,有的水火不容。

    确有很多物业企业将小区管理得很好,将业主服务得很周,这多半取决于物业企业的理念和物业领导人的觉悟,更有物业员工的辛勤劳动。

    但近几年,有很多的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越来越尖锐,冲突越来越激烈。

    领导们充耳不闻,主管部门视而不见,基层政府避实就虚,弄得各地狼烟四起,此起彼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峙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矛盾已不可回避。

    如果政府还不重视,开发商和物业还不正视,业主还不知道借势,情况只会更加糟糕。


    如何是好?

    笔者才疏学浅,但心存善念。鉴于上述,提出如下几个观点:

    一、改称呼

    时至今日,“物业”的概念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它只是对物(不动产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的管理,而物的拥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是业主。业主花钱聘请物业公司的目的,是指望享受周到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对物的打理。

    一个小区的建成,首先是因为业主有需求;小区的一切构成,都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倾其所有入住小区,是为了安居乐业。

    “物业”是小区这个“母集”中的一个“子集”。所以,将“物业”作为一个行业来描述,既不科学,也不能概全。

    事实上,传统物业的功能已不能满足小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这一点,连先进国家也需改善。

    怎么称呼呢?

    “社区”原本很贴切,是指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

    但已被一级基层政权所惯用,所以不合适。

    “小区”也不错,是指以住宅的主体并配套相应共用设施的居住区。

    但还是个物,增加了地理的属性,未包含人文。

    我主张“家园”。

    家中的庭园。泛指家庭或家乡。有自由、精神、幸福的含义。所以人们常说“自由的家园”、“精神的家园”、“幸福的家园”。

    实际上,城镇居民对未来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就是一个温馨、和谐、美好的家园。

    对家园的营造,就是业主和物业的共同目标。

    因此、用“家园营造”来替代“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运营”等称呼,应该更科学、更贴切。

    二、改关系

    过去的三十多年,业主和物业基本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关系的双方并没有经过充分的协商,甚至没有合同,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买卖。

    由于没有明确的契约,自然就“各怀鬼胎”,业主希望多服务,少付费;物业则相反。所以很难相处,动辄起气,冤冤相报已司空见惯。

    主仆关系本来有定位,物业是机构,业主是个体(业委会本来就少,有的形同虚设),相怼起来往往将两者关系颠倒。

    总之,友好相处的少,互不相让的多,矛盾没完没了。

    业主和物业,往细里想,本质上是一种伙伴,是相依为命、风雨同舟的关系。
   
    没有物业,业主的日子不好过;没有业主,就没有物业。

    彼此依存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双方只能精诚合作而不能相互背离。何时何地,一但开战,就两败俱伤。绝没有赢家。

    确有专横跋扈的物业,宁可花70%以上的精力去催费,也不愿抽出时间去搞好服务;

    确有不明事理的业主,指望花一枚硬币就能买回柴米油盐。

    要营造家园,不重新认识和确立二者关系,就不可能向往美好。这是大前提。


    三、改方法

    传统的行业模式,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已越来越不适应。

    包括开发商确定物业;业主没有自己的组织;物业主要负责“保安”、“保洁”;“维修基金”使用难,一但使用就告罄;“公共场所”、“公共收益”不归所有权人等等,都成了业主向往美好的重要障碍。

    首先应取消“预售制”。

    当开发商未将房屋建好时不能出售;

    当业主一入驻家园时能够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基层政府只是“指导和协助”,而不是实际操控;

    由业主自行做主选聘谁来为家园提供服务;

    家园营造企业应增加服务功能,让业主享受到更多、更周全、更优质的服务。(这其实已是大势所趋);

    将“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交给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在公开条件下来管理和使用,而不是其他的局外人来控制。

    一句话:一切权益还给业主。

    四、改体制

    现有法律条件下,党政、街道、社区、房管、民政、治安、消防、城管、计生委、人防、妇联、共青团等,都对家园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如果上述机构都来关心,就算有几个专职“业委会”也应接不暇。好在他们各忙各的,光顾的并不多,他们将这一切交给了“社区”。而“社区”还有更重要的任务:学习、传达、考核……

    如果再加上与家园相关的水、电、气、通讯等事务,幸亏有了物业,因为还有70%以上的小区没有业委会!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劳苦功高,功不可没。

    天下有两个规律:都管就意味着都不管;什么都管肯定管不好。

    这种管理体制,看上去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你不知哪天哪地会蹦出哪种状况。

    解除这种风险,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在社区自治的基础上,加强家园自治。

    即在城镇居民中设立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约束机制。

    这不是我说的,这是《宪法》和《物权法》赋予的。

    “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该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么什么事情都做不成了”。

    毛主席这条语录,今天尤为管用。

    生产力决定了社会永远是进步的。在改革开放40年纪念日的今天,我们相信今天再多的问题和困难,必将被我们解决和克服。

    通过我们的共同营造,美好的家园,一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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