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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船员遗体遣返的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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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所处理的案件统计,除了自杀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船员因病死亡的时间大都发生在冬季,主要集中在年初和年尾,多为疑似心脑疾病引发的猝死。除了冬季是心脑血管疾病高发的季节,冬季的大风和大雾也会对处理这些案件造成一定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码头公司都会给予通融允许尸体在码头卸下,当然是在卫检排除传染性疾病并允许船舶进港的前提下。但也有个别口案的码头狭隘甚至迷信,不允许尸体在码头卸下,甚至要求必须尸体卸下后才允许船舶靠泊。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案件处理造成更大的困难,又会掺杂进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即,船东与租家的off-hire 纠纷。北方的冬天大风、多雾,偶有雨雪,经常会在锚地delay几天,使船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 遗体下船

一旦死亡事件在船上发生,会对船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无论是因疾病死亡还是因事故死亡,尽快将遗体带离船舶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如死亡是由于事故而造成的,保陪协会还会询问并协助船东安排给船上的船员进行心理治疗和疏导。遗体如想从船舶上被卸下,除了正常的进港手续以外,一些额外的手续必须办理。大多数情况下,卫检在排除传染性疾病后会允许遗体下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该移动许可证交给海关后,即可放行。另外,船员通常还有随船的个人物品,这些物品如要下船仍需向海关进行申报,经检查后放行。在实践中,有时候个人物品会由其他船员在下船时协助带回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船长写一份声明,明确个人物品不随遗体在本口岸入境即可。


  • 遗体出境

遗体卸下后,下一个面临的问题就是遗体出境。遗体若想出境,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死亡证明。我国外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件中的《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仍然是目前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个指导性文件。

  1. 1.死亡的确定。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理论上讲因为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在实践中,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书”由县级或以上的医院出具。该证明为一式四联,格式化表格,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及号码,死亡原因及死亡地点。由于船员的特殊性质,笔者处理的大部分死亡案件都是发生在锚地等泊时甚至是在公海航行时,由于医生对于船员的生前情况不了解,因此会拒绝出具“死亡证明书”。即便有船长的详细报告,医生对于出具这种证明的态度也相当谨慎。在某些案件中,医生研究了死者生前的病史以及船长的报告也仅同意出具死因为“猝死”的死亡证明书。而“猝死”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被认可的死因,因此,即使有了死亡证明书,遗体遣返的手续也很难进行下去。当然这个也不是绝对的。案例分享:某乌克兰籍大副被发现在自己的房间里睡觉时死亡,当时船航行在公海,大约半个月后靠中国某港,遗体落地后,当地的医生出具了“猝死”的死亡证明。该证明交乌克兰驻中国大使馆后被大使拒绝,认为猝死不是明确死因,要求进行解剖检明确死因。但家属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签字进行解剖,并在本国对自己的拒绝声明做了公证。大使与家属充分沟通后,最终认可了猝死的死因并将遗体遣返回国。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无法签发,那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另一种“死亡”,非正常死亡。

  1. 2.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这个死亡鉴定书简单的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尸表检,通俗讲就是尸体表面检验,仅做排除外力或暴力他杀造成的机械性死亡或因捂压口鼻/扼勒颈部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时还可以申请毒化检验,排除常见安眠药、杀虫剂和毒鼠强等造成的中毒死亡。但上述检验的结论都是排除性的,即,可以排除以上这些死亡原因但仍然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死因。这种尸表检对于家属的签字要求不高,可以由家属授权的代表来申请。另一种就是解剖检。解剖检由于其特殊性,即需要对遗体进行解剖并拿取部分人体组织,所以必须家属明确授权并委托我国公安部门进行。这种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可以由家属也可由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或签字。解剖检一般由公安部门委托公安法医鉴定部门进行,报告内容相对简明,只有文字描述,没有对应照片,通常只有一至两页。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有些时候不得不考虑使用司法鉴定。对于司法鉴定中心的选择,首先要注意查阅各地司法局签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所许可的鉴定范围,确定委托事项在其许可范围内。另一个要点是由于具有涉外因素要注意该鉴定中心是否具有CNAS认证标识。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简称。其与国际多家组织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事实证明我们选择了有CNAS认证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报告在国际上是被认可和正常使用的。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解剖检的程序基本与公安部门要求一致,接受委托后会签署一份格式版本的协议书,协议书中会对鉴定内容及要求,所需时间,是否要求回避,风险提示,以及可能发生的鉴定人员出庭费用等做详细的描述。检验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从几千至几万元不等。鉴定报告非常的详细并附有对应的照片,笔者处理的一个案件的报告约15页左右,包括了体表,病理,毒物等检验的分析结果,还有对死因判定的分析意见,最终明确死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仅对死亡原因进行委托,则其报告中的最终鉴定意见仅明确死因,不会提及死亡地点和死亡时间。在实践中,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这个死亡的时间多为推定。由于需要一个官方机构来给出这个死亡时间(有些使领馆不认可船长在SOF中给出的时间),我们会安排120的急救医生在船舶靠港的第一时间上船去确认死亡。医生确认死亡后会出具一份诊断证明书,确认该船员已死亡并填写当天出诊的日期。而死亡地点较为简单,只描述为某轮即可。另一种做法是,当我们拿到有明确死因的鉴定报告后,会由医生根据这个鉴定报告以及船长的SOF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再另行出具一份死亡证明。至此,出境的最重要的资料已基本完成。

  2. 公证和认证

上述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根据死者所属驻华使领馆的要求来进行办理。就公证的办理笔者尚存一定疑虑,虽经询问但使领馆的要求仅仅就是“公证”。大家知道对于文件的公证包括: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真实性两种。我个人认为公证应包含这两部分。由于在国内取得的文件多为中文,我们在办理公证前需将该文件送交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在翻译件上盖章确认。那么公证书仅确认原件以及译文与复印件相符是否足够?是否还应确定该文件是真实存在的,是由相关机构实际签发的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做真实性的公证,则公证书中只放复印件,而原件则需留存公证处备查。至今为止,无论我们做哪一种公证,相关国家驻华的使领馆只要看到是公证书就认可,从没有对其公证的形式提出过异议。笔者目前的做法是,无论原件或公证书都多留一套备查。

认证,包括单认或双认,主要目的是使我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被另一国当局所承认,不致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如果是单认则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即可,双认则是我国认证后再交该国驻我国使领管认证。


  • 出境前的其他准备

一旦死亡证明/死亡鉴定书准备好,就可以委托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来进行遗体的防腐,入殓等工作并出具三证,即《防腐证明》、《入殓证明》、《卫生监管申报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后会出具《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放行。海关凭上述的许可证放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驻华使领官要求监督封棺过程,一是确认棺内为本国国民,二是确认棺椁内没有私带其他物品。对于尸体的包装我国是有一定要求的,一般为三层棺木,最内层为木箱并带有一个小窗(透明硬塑料材质,方便必要时查验),第二层为镀锌板,根据我国CIQ的要求必须在其监督下密封,第三层仍为木棺,木质为泡桐木,淡黄色。笔者处理的案件中,有时家属会提出一些要求,在不违反规定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这将对家属是很大的安慰,但有些无法达到的要求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还要耐心解释,比如要求在原先必须完全密闭的第二层镀锌层给开个小窗等。个别航空公司会在登机前要求棺木再装入一个木箱进行托运,但大部分航空公司接受目前的装箱标准。

关于行李的托运。如果死亡船员有行李,笔者倾向于将行李连同棺椁一并由同一航班托运回国。死者生前留下的物品或点滴记录都将是对家属的极大安慰。但在安排运输前需要提前向家属解释,液体,电池以及药品等等是不允许邮寄的,在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做丢弃处理。

在航班的安排方面,我们不仅关注价格也应关注航空公司的服务。但不能仅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有直达航班应尽量安排直达,避免由于转机造成的棺椁丢失等问题。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与普通乘客的航线安排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仅在网上查询客票信息就确定航线的终点。棺椁属于大件物品,有些国际航线,乘客可以到达,但大件物品的运输很可能没有开通。通常的做法是找一个货物出口代理商来安排通关和订舱手续。运单上要求有对方接货人的明确联系方式,一旦运单签发应尽快反馈给家属或该国的通代做好接货准备。

 

至此遗体遣返程序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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