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能不懂点“避碰”?
前面我们讲到了如何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点此阅读)。
本文来说说
狭水道
(航道也包括其中)
#定义:
狭水道:指可航水域宽度狭窄,致使船舶操纵受到一定限制的天然水道。
一般认为宽度为2海里左右的水道为狭水道。但实际上,冰区、水雷区、岛礁区航道以及江河、港口进出口的一部分也被认为是“狭水道”。
航道:航道指开敞性可航水道或由港口当局加以疏浚并维持一定水深的可航水道。
一般有航道浮标或中央标。
#特点:
水域宽度受限制;
水深及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
船舶一般都是在很近的距离内相互驶过;
因此,及时准确地完成避让操纵是非常重要的。
【注意】狭水道区域几乎都是沿岸国家所管辖的水域,多数制定有地方性规则。若地方《规则》与国际《规则》有矛盾时,按地方规则执行。
当该狭水道或航道中设置了分道通航制(TSS),则TSS的规定优先适用。
#适用范围: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一切船舶;
但涉及具体的条款时,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如:
追越,警告(互见); 弯头地段(能见度良好)。
#有关航法规定
1.沿狭水道或航道航行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的外缘行驶。(核心内容)
注意:并非指一定保持在中央线的右侧行驶;船舶应根据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来决定本船的行驶区域,且随时均保持。
2.帆船或者长度为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关于不应妨碍的航法】
在碰撞危险形成之前:“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即不与他船构成碰撞危险的航法航行。
碰撞危险形成之后:“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即遵守规则有关避免碰撞行动的有关规定,包括“互见规则”。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并不禁止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从事捕鱼作业,但其作业方式、所使用的渔具、及航行方法,均应满足“不应妨碍”的要求。
4.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则不应穿越。当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后者可以鸣放至少五次短声号。
5.狭水道中追越
这里主要谈追越声号。(“追越”的具体内容后续会讲)
仅适用于互见中;且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追越船安全通过时。
声号的规定
a 追越船:
企图从右舷追越:两长一短
企图从左舷追越:两长两短
追越过程中始终履行让路船的责任与义务
b 被追越船:
同意追越:一长一短一长一短
采取能协调追越船安全通过的措施:
让出航道,留有足够的水域,以便后船安全通过;
降低船速,以缩短两船并航时间(应注意保持舵效)。
存在怀疑,鸣放至少五短声。
(被追越船不同意可以不鸣放,考虑到良好船艺,可鸣放至少五短声。)
6.弯头地段水域
适用于能见度良好却相互看不见的情况。
声号的规定:一长声,表示本船或他船的存在,警告来船;回答来船(如有)。
7.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
视觉和雷达探测都受到限制,因此要加强瞭望,保持高度戒备,注意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
(充分考虑居间障碍物的影响;他船驶近的可能性;过弯操纵技艺,右行航法;避免在弯道处会遇;备车;守听VHF;遵守VTS;注意特殊规则故逆水让顺水;鸣放声号等)
8.避免锚泊: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例外:当危及船舶安全时可以锚泊(如:遇浓雾,且雷达又不能使用时)
紧急情况危及船舶安全时,应选择在远离主航道或不妨碍他船的水域锚泊,或在指定的锚位锚泊。
希望你有更新和更深的认识
几个专业词汇中英对照
狭水道:Narrow channels
航道:fairway
不应妨碍他船通过:shall not impede the passage of a vessel
穿越船:the crossing vessel
追越:over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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