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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大连实际情况,现将提供建筑劳务等税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1、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机构所在地在外省、市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外地纳税人)到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外地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大连市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老项目,凡在2016年5月1日仍未完工的,纳税人应持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关于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管理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凡未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到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016年4月30日前未售完的老项目也比照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取得预收款时,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时,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增值税发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不能自行开具的,预缴增值税款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但不在同一县(区、市)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经研究,对本公告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无论是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外省、市纳税人到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或者是在本市跨县(市、区),只要是跨区经营的纳税人,首先均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然后持有效期内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6年5月1日之后,针对4月30日前已经在大连市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老项目,纳税人可持有效期内的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管理
按照公告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不论是2016年4月30日前未售完的老项目还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始销售的新项目,只要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第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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