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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咨询热点(3月28日至5月31日共十三期)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咨询热点(3月28日至5月31日共十三期)

2016-05-25 11:55阅读:54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2366营改增咨询热点(3月28日)
2016年03月29日
1.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本次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原缴纳营业税但未办理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现在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
2.尚未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登记
答: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2016年3月31日前来不及办理“一照一码”的,能不能先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答:可以。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的“月营业额”的填写,若原在地税属于差额征收的,“月营业额”是指差额前的营业额,还是差额后的营业额
答:请按差额前的营业额填写。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的“月营业额”的填写,若纳税人之前既有增值税项目又有营业税项目,“月营业额”是仅填写营业税的营业额还是填写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额的合计数
答:应填写营业税营业额的合计数。
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的附件2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2015年度或截止2016年2月29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
答:为不含税,按纳税人营业额除以1.03后换算成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 5月1日就要营改增了,那营改增之后要使用防伪税控设备,什么时候可以开始购买税控设备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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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不得开具。
8.本次营改增各项业务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月29日)
2016年03月30日
1.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部的,是否每个项目部都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5月1日前该项目能完工,还需要办理确认手续吗
答:每个项目部都需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在5月1日前完工,就不需要办理确认。
3.本次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多少标准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按规定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应提供资料如下: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相关材料
5.贷款利息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纳税人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什么时候到税务局办理手续
答:(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7. 我公司从事建安项目,询问能够享受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确认的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2366营改增热点咨询(3月30日)
2016年04月05日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办理确认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2.已经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确认是否还需要确认一般纳税人
答: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一般纳税人登记。
3.营改增个体户,地税营业税采取核定征收,营改增登记后如何管征
答: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营改增后可继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4.营改增后,用公司自建的厂房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投资,营改增后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5. 二房东出租不动产,如何确定取得的不动产时间
答:可以通过与一手房东的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合判断,包括一手租赁的时候开具的发票等。如果从一手房东租赁的时候已经是按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来适用1.5%征收率的话,那么在转租的时候也是同样适用。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的发票开具办法尚未出台,需要待文件明确后才能予以答复。
7.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2366营改增热点咨询(3月31日)
2016年04月05日
1. 没有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短信要求去办理营改增,要怎么办理
答:纳税人如无从事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2.建筑企业营改增了,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要改到国税
答: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管征的,还是在地税管征。
3、建安企业5月1日营改增了,那么五月份申报期到时候是在地税申报还是在国税申报
答:五月申报期申报的是四月所属期的税款,所以五月申报期请贵公司在地税申报。
4.装饰装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还是建筑业税率多少
答: 装修装饰为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
5.营改增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进行备案手续。
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7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中的“月营业额”是否要进行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答:这里填写的营业税的月营业额,不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7.营改增确认后,纳税人领到发票后能否马上开具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8.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
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2366营改增热点咨询(4月5日)
2016年04月08日
1. 5月1日营改增之后附加税金也是国税征收吗?
答:附加税金依然在地税征收。
2. 超过标准的营改增户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么?
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的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是否包含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
答:包含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项目。
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5. 建筑业,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有5月1日之前,也有5月1日之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月1日前的,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的,开具增值税发票。
6. 5月1日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7. 原来在地税是按季征收的,营改增后变成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按季征收吗?
答: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按季征收。
8.所有个体工商户都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之前已经在国税办理了税务登记,还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吗?
答:需要。
10.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原来在地税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现在能否享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有涉及外包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租赁,合同约定第一年免收租金,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13.营改增之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能否在国税代开发票?
答:由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营改增后工程设计是交哪个税种,税率是多少?
答: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率为6%。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营改增后什么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以下两种情况: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可以抵扣吗?
答: 不能抵扣。
4.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福建省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为销售额500元,按期纳税为月销售额20000元,起征点适用于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纳税人能否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答:符合(闽财税〔2016〕4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6.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在房屋外墙做广告,是属于广告服务吗?
答:在房屋外墙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
8.商场收取的停车费,营改增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2016年5月1日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其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
9.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领用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为9万元),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季开具发票份数不超过30份的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其他个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现在是否可以到国税代开发票
答:不可以。2016年5月1日后,其他个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也由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11.营改增之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是否还可以免税
答:5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
12.建安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可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建安企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完税凭证属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范围,但能否实际抵扣应依照具体业务情形进行判定。
12366营改增热点咨询(4月7日)
2016年04月15日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营改增后什么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以下两种情况: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可以抵扣吗?
答: 不能抵扣。
4.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福建省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为销售额500元,按期纳税为月销售额20000元,起征点适用于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纳税人能否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答:符合(闽财税〔2016〕4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6.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在房屋外墙做广告,是属于广告服务吗?
答:在房屋外墙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
8.商场收取的停车费,营改增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2016年5月1日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其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
9.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领用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为9万元),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季开具发票份数不超过30份的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其他个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现在是否可以到国税代开发票
答:不可以。2016年5月1日后,其他个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也由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11.营改增之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是否还可以免税
答:5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
12.建安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可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建安企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完税凭证属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范围,但能否实际抵扣应依照具体业务情形进行判定。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4月12日)
2016年04月15日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开票系统可选择的服务单位有哪些?
答: 可以选择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者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开国税的发票?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3、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转让金融商品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两家公司各出资50%购买一栋房产,开具发票时计量单位是什么?
答:按平方米开具。
5、我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需要支付利息,该利息能抵扣进项吗?
答: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为贷款服务,购买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我公司因借款给其他公司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专票?
答:要按取得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贷款服务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的项目,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税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
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不可以。
8.5月1日营改增后,差旅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差旅费进项可以抵扣。
9. 其他个人出租商住两用的房屋,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征收率5%计算应纳税额。
10. 道路工程、土石方施工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答:是。
11.二房东从事房屋的转租业务,是否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答:其他个人从事房屋转租业务可以不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为单位或个体户,需办理营改增确认。
12.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能否申请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答:服务业原适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手工发票》的,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13. 商场出租柜台给商户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4月19日)
2016年04月21日
1.接待客户,请客户吃饭,若收到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个人继承了父母死后留下的房屋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
3.5月1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可以抵扣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可以抵扣。
4. 劳务派遣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属于什么项目
答:劳务派遣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5.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收到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6.纯地税户营改增后,发票专用章是否要重新刻制
答:符合文件刻制要求的可以不用重新刻制。
7. 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8.生产钢材的企业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9. 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特别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以开具。
10.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不可以。
11.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2.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贷款服务。
1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收到的销售住房的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但没有开具发票的,营改增之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营改增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申报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还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1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能否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4月20日)
2016年04月24日
1.营改增之后,租赁不动产的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是11%,征收率是5%。
2.营改增后,企业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进项抵扣,购买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号。
3.企业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其中既有甲供材料也有非甲供材料,能否适用甲供材料简易计税的政策甲供材料是否有比例的要求
答: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营改增后,物业管理公司能否适用差额征收的政策
答:不适用。
5. 2016 年5 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都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纳税人5月1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之外,需要分两年抵扣。
6.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7.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但是工程承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前,能否确认该建筑项目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以后,不属于老项目。
8.营业税纳税人原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就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同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也免征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9.保险公司的农险跟出口货运险,人身意外险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10.营改增后,5月1日之前已结算但未开票的项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总局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项目已结算但尚未在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也未开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4.25)
2016年05月09日
1.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建材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扣。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为预缴依据时可以扣除,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计算应纳税款时不能适用差额扣除,应凭合法有效凭证作进项抵扣。
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征收,税款预缴时,预缴款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进度款还是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答:按实际确认的预收款;先开具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前尚未扣除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营改增后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不得在试点实施后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5.4月30前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营业税发票,5月1日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在2016年5月日营改增之后不得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但在6月30日前可以作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6.建安企业能否部分项目选择简易征收,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答:可以。
7.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需要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8. 从事期货的纳税人在2015年超过了500万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
9. 发行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支出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个人因房屋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房产出租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可以。
12. 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4.29)
2016年05月19日
1. 金融服务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国税公告【2016】第9号,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征收率。
3、开具信用证收取的手续费能否进项抵扣
答:购买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 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服务营改增之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
答: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5、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分包款发票已于3月份取得,询问5月申报时分包款可以扣除吗
答: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但不得作为纳税申报时差额扣除凭证。
6.我方提供建筑业服务,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其中15%为保留金。保留金于工程完工后2个月支付。询问我公司现在收到850万工程款,应按照多少销售额开具发票
答:按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价款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
7. 国外母行支付给境内分行间因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产生的利息是否免税
答:根据36号文附件3相关规定,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上述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是指设立在境内的机构。
8. 询问建筑企业在试点实施前,偶尔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计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中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标准
答:根据23号公告,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36号文附件一,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9. 一般纳税人提供中央空调维修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中央空调的维修属于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7%。
10. 仅提供人力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清包工方式
答:属于清包工方式。
11.酒店行业收到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
12.企业和银联签订合同使用银联POS刷卡结算服务,需要支付手续费,企业的开户行再把款项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时已经扣除了手续费,请问这个手续费应该由谁开具发票
答:根据谁收款谁开票原则判定。
13.保安公司是否能适用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14.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已经按照收取的预售款开具发票了,如何申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当期确认销售收入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5.7)
2016年05月19日
1.保险公司连同交强险一并收取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连同交强险一并收取的车船税不能计入开票金额进行发票开具,但可以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备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
2. 我公司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具体业务包括施肥,松土,修剪,浇水,除杂草及垃圾清运等。请问该项业务属于营改增中哪个项目
答: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项目。
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绿化养护是否可以按照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答: 因此,绿化养护属于其他建筑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建筑项目名称是不是直接写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内
答:建筑项目名称应填写在备注栏内。
5. 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已经老项目备案了,公司注册地点在马尾,工程地点在晋安,是否要开具外管证
答: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也不需要预征税款。
6.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
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7.我公司代理9个房东的不动产,代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与承租方签订的,由我公司来开具发票,能否以我公司名义申请简易征收
答:不可以。建议由你公司先承租不动产,再转租,这样你公司可以按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手续,做到合同、发票、款项一致。
8. 工业企业出租房产,经营范围没有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9.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
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5.31)
2016年06月01日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试点前自行开发的楼盘,没有产权证,怎么办理简易征收的备案
答: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可以为《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材料。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备案。
3.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房屋,现在需要在原有自建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请问扩建部分的不动产用于租赁是否属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答:根据文件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原有房屋上扩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形式,不改变纳税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将扩建部分用于租赁属于将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用于租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销售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扣除的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是否包括购置的税费和装修费用
答:包括税费,不包括装修费用。
5.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此前支付的土地款由母公司代付,有补充协议,但财政票据上的付款方为我公司,该财政票据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扣除吗
答: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且取得规定的财政票据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中扣除。
6.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新建一栋厂房于2016年1月开工,预计12月完工,5月前已支付300万,5月后付700万。对5月份后支付的700万元的款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
答:在2016年5月1日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属于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要分2年进项抵扣。不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7.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
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8.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
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9.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
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0.询问购买金融商品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转让在2016年5月20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按照营业税规定免征税款
答:转让金融商品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20日转让金融商品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中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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