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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一方说运输的货物短少,另一方反驳货自身原因,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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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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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六委托法外张三公司运输其出口的一批货物到美丽国销售。货物到岸后,不出意外的货物出了问题。老六说,因为运输问题,要张三赔偿老六货物短少。张三回复,货物确实发生短少,但这是因为老六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张三无需赔偿。

那么,对于货物自身原因造成运输货物短少这件事,你怎么看?

一、什么是货物自身原因与运输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54.【“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的认定】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是指货物具有的本质的、固有的特性或者缺陷,表现为同类货物在同等正常运输条件下,即使承运人已经尽到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管货义务,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仍无法防止损坏的发生。

二、张三想成为法外张三需如何做?(张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

1.承运人需要对托运人行为以及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方举证)

2.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坏因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须证明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

3.承运人欲援引货物自然特性的免责事由,则必须证明货损与该免责事由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相关案例1:(2018)粤民终1769号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墨西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精选:进口大宗粮食散货在海运途中发生外观变色,虽其营养成分符合质量要求,但变色货物被迫降价销售,仍构成货物损坏。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坏因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须证明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货物具体损失金额应该按照“贬值率法”计算。

相关案例2:上海海事法院网----A财产保险公司诉M航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精选: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负担角度而言,承运人欲援引货物自然特性的免责事由,则必须证明货损与该免责事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涉案货损原因包含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承运人的举证责任负担需进一步细化,即若承运人抗辩因货物自然特性而主张全部免责的,其应对“涉案货损完全系该自然特性导致”进行排他性举证;若承运人抗辩因货物自然特性而主张对部分货损免责的,其应对可免责部分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中自然还包括关于免责比例的举证。若承运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3:法信------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精选: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行为以及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托运人行为,以及托运人行为与货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案涉承运人主张货物品质及病虫害造成货损,但提供的证据均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而托运人提供了货物的检验检疫证书,可证明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因此,承运人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三、实务中,张三需要准备什么(承运人需要保留的证据)

实践中,因货物自然属性造成的减量主要是因水分析出或自然挥发所造成的减量。承运人一般应提供装卸两港的货物品质检验证书(因该证书一般由收货人持有,故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向法庭提供)、船舶航行日志、运输途中的船舱排水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货物短少系因自然属性或固有缺陷所造成。

四、张三其他成为法外张三的事由(张三的其他常见抗辩)

1.老六主体资格的抗辩,

(1)基于老六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老六并非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基于张三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张三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3)基于代位追偿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老六并未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2.货差事实是否成立抗辩,

(1)老六未能有效举证证明货差事实的存在;

(2)张三主张起运港和卸货港计量数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货差与张三有无因果关系的抗辩,

(1)张三主张货差事实未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

(2)张三主张货差发生不在的承运人责任期间。

4.张三主张货差系货物运输合理允差的抗辩,

(1)货差系货物的装卸合理损耗;

(2)货差系装卸两港计量的合理允差。

5.张三对损失金额合理性的抗辩,

(1)对于货差数量的抗辩;

(2)对于货物价值的抗辩。

6.张三存在免责事由的抗辩,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舱面货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部分灭失;

(10)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7.对时效问题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8.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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