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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味儿:以闪婚闪离方式转移房屋,法院不认为房屋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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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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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离谱遇上离谱他妈,离谱到家。离婚协议约定给女方的房屋,前夫冯某以闪婚闪离方式过户给他人,转移房产还是以当天结婚,当天过户方式给他人的且过户后该女子又在第2天离婚和自己原丈夫复婚。女子(前妻)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法院居然也不支持要回房屋,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每个人可能都有800个心眼子。

人物简介:

女主:张某(冯某前妻)

男主:冯某(张某前夫)

女配:史某(为了房屋过户,与自己丈夫刘某闪离闪结)

男配:刘某(史某前夫,丈夫,为了房屋过户,与自己妻子史某闪离闪结,且与冯某有经济纠纷)

本案涉及的那套房屋,以下描述为涉案房屋。

张某(前妻)与冯某(前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把登记在冯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属妻子张某。

在张某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曾向刘某借款50万元,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抵押借款手续。
  2020年1月7日,男主冯某与女配史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涉案房屋,也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归张某的房屋,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于被告史某,被告史某于2020年1月7日付定金4万元,剩余房款74万元于房产过户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并约定由冯某负责过户事项。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4日,史某向冯某转款共计28万元。
  史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2020年1月14日,冯某与史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向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将涉案房产以夫妻财产方式将该不动产转移为史某单独所有。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被告史某于2020年1月15日与冯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史某又于2020年1月20日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另,2020年1月14日,冯某与被告史某以夫妻名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期间,案外人刘某与冯某签署结清证明一份,该结清证明内容显示债务人冯淼与抵押权人刘某已按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于2020年1月14日已结清借款,债权数额为伍拾万元整,现债务已结清,双方同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同日,案外人李某诉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李某因其与冯某私下和解提出撤诉,并将其申请保全的冯某名下涉案房产予以解封。
  2020年1月14日是冯某与被告史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史某的丈夫刘某将冯某欠其的50万元债务用以抵扣房款,史某向冯某支付房款28万元,史某作为受让方,向冯某实际付款金额应当为78万元。

案 号:(2021)豫10民终3615号

评析:

1、对于有外债的配偶,一定要十二分的小心对方对涉及自身财产的处分,尤其是房产;

所以,本案中张某本应该尽早的申请过户,房屋涉及查封,抵押的,张某也应尽快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出了问题,及时咨询一下律师朋友,估计会在后面主动很多。
2、本案在法律上的核心问题是----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对于善意取得要件,

第一,购买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

第二,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第三,转让才已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细化争议焦点就是女配史某与男配刘某在整个交易流程中是否善意。其余两项要件本案中均已符合。特别是实际支付全额房款,值得法律保护其利益。

具体而言,以下行为是否构成善意:

1)、史某是否应该知道房屋归属张某,所以整个交易都是恶意串通的呢?

形式上,房屋登记史某名字,同时史某单身,同时离婚协议不公示,过户时的房产登记也没有此内容,所以史某不知情也属正常。同时,法律推定购房者善意,对于购房者的非善意,需要质疑者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2)、房屋转移的方式是否能推出史某、刘某的恶意呢?

转移方式还真的是让人目瞪口呆,冯某欠刘某50万,刘某便补差价购买冯某的房子,方式是刘某和自己老婆史某离婚,然后史某与债务人冯某结婚,结婚后立刻过户到史某名下,过户完成后,有光速与冯某离婚,与刘某复婚。

史某、刘某的解释是为了更快速的完成过户和节税,法律上的确如此。只能说他们是钻了税务上的空子,但就此认定实际为了转移张某的房子,恶意串通明显证据不足。毕竟冯某欠刘某钱在先,欠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存在抵押,离婚协议在后,离婚协议把冯某名下的房屋归属前妻张某,站在刘某角度也可以说通过离婚而转移财产。另外,提一点细节,房屋存在50万的债务抵押,在抵押没有涤除前(还清债务),张某实际无法过户的。

也就是说,以闪婚闪离方式过户不会导致过户无效。

当然,张某败诉后也可以向税务机构举报此事,看看税务机构如何处理。

最后,个人看法,为啥说案件透着狂飙味儿。

虽然两队夫妻都突破了夫妻关系的法律边界,都有800心眼子,但其实都有种欲说还休的温情。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外债,并在离婚协议把几乎所有自己的财产留个老婆孩子,债务独自承担,用很多欠外债人的说法,这是保护老婆孩子。离婚后,他们挣来的每一分钱都尽快的挂到别人名下,自己在还钱这事上彻底摆烂。从本案来看,冯某用房子抵债了,如果冯某不还债,即便离婚,因为欠钱发生在婚内,也有追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离婚协议毕竟不能对外发生效力。同时,房子还被登记了抵押,即便约定归属妻子,不还钱实际也是无法过户的,所以这笔钱是逃不掉的。所以,冯某卖房抵债后,张某起诉要回是否属于其与冯某,个人更倾向于再度配合,这诉讼是双方为了不还钱,解除抵押,把房屋从冯某登记到张某的精心设计。诉讼是最后一搏。刘某与史某也是如此,为了省时和节税,竟通过离婚-结婚-再结婚方式过户房产。毕竟假离婚很容易一不当心就成真的了,而这离婚、结婚、再结婚几乎都在一天内完成,同时,欠刘某的钱,刘某愿意先登记在妻子史某名下,也很能看出双方之间十分信任。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属于疯狂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但对自己人都透着丝丝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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