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钦仁
案情简介:
贾某向赵某借款50万,以其名下的某房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办理抵押手续时,该房屋实际由田某实际居住。后涉案房屋被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属于田某。
那么,贾某是否可就其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结果:
抵押权无效,不能优先受偿。
案号:(2021)豫0902民再38号贾某、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理由:
作为出借人的原审原告贾某在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时,对抵押物应当进行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而该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时已经由案外人田某居住和使用,对此原审原告贾某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属于善意取得,其本人应当负有责任。综上,上述的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原审原告对所抵押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结,抵押与房屋买卖类似,也涉及到善意、谨慎义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的,发生纠纷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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