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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隐名投资合同无效后,财产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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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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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杨钦仁

隐名出资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① 由干隐名出咨合同的当事人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公司作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而实际出资人又将其出资投入了公司,该笔出资是以出资财产的形式返还,还是以股权的形式返还即产生了疑问。

最高法法官认为,由于出资已经投人公司,公司法人格的独立决定了该项财产权利归属于公司,故不存在返还出资财产的理由。而名义股东因为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特有了公司股权,但股权是公司给予名义东的,也不能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对于此种情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 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纠纷规定(一)》第18条,19条 明确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19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数额。”)。虽然该法解释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但其确立的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的处理购名出资合同无效后处理问题的思路,是可以参照适用于处理国内公司相关纠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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