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银行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出借人提供过桥资金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出借人全部资金(20220323)...
userphoto

2022.10.01 湖南

关注



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230号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申请人杨云燕、辉南县永昌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银行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出借人基于发放新贷的承诺而提供过桥资金,银行在收回不良贷款本息后未予续贷,直接导致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无法得到偿还,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应当赔偿出借人全部资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杨云燕产生错误信赖而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杨云燕占用资金1000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81号。

负责人:孙正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玉泉路530号。

负责人:唐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云燕,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南县永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泳健(系王立艳之夫),住吉林省辉南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通化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杨云燕、辉南县永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米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与生效类案判决认定相悖,适用法律尺度明显不一致。(二)原审以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故意隐瞒贷款真实情况,使杨云燕基于信赖出借资金而无法收回为由,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责任错误。1.原审判决把金维录的行为认定为银行行为是错误的。2.金维录与杨云燕及需要倒贷的客户之间形成了固定的过桥倒贷模式,金维录为杨云燕介绍联系过桥倒贷出借资金业务及对永昌米业相关资料做虚假夸大描述,均是金维录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无关。3.金维录无权决定批准新贷事宜,只能凭借工作经验及通过帮助永昌米业虚报资产和经营状况争取审批同意,故金维录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4.收贷是银行正当合同权利,不存在恶意清收,不能将清收贷款和发放贷款与金维录的帮助借款和倒贷行为混为一谈。(三)原审判决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和案由认定为侵权赔偿纠纷错误。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杨云燕享有多个权利可以主张,即因权利竞合可以主张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利益,必须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列权利,不应包含案涉借款债权。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涉及侵权责任法所列权利也不属于加害给付,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四)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9号复函,判决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五)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也应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对全额借款进行直接赔偿。

杨云燕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金维录及马云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二人的行为后果应由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适用法律正确。二银行所举案例与本案案情及请求权基础均并不相同,不能用作本案参考,原审判决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二)建行辉南支行及建行通化分行与永昌米业共同侵犯杨云燕的财产权利,三方应就杨云燕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和案由认定正确。1.二银行及永昌米业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2.因二银行及永昌米业的侵权行为,杨云燕的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三)原审判决结合本案案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9号复函内容和裁判精神进行论理,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四)建行辉南支行及建行通化分行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视为其已认可判决内容。

永昌米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为杨云燕因向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提供1000万元过桥资金无法收回而引发的诉讼。申请再审期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本案案由是否合理、建行辉南支行和建行通化分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行为使永昌米业因产生银行发放新贷的信赖而进行借新还旧的倒贷行为,杨云燕亦基于该发放新贷的承诺而提供过桥资金。建行通化分行在收回永昌米业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后未予续贷,直接导致杨云燕出借资金无法得到偿还,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从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原审法院依据杨云燕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请进行审理于法有据,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杨云燕产生错误信赖而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杨云燕占用资金1000万元并无不当。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劳务派遣情形下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主张其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再审申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违背发放新贷款承诺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建行濮阳分行与工行濮阳支行存单质押纠纷案
建行深陷亿元房地产诈骗案 22人受到严肃处理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从来不买银行理财产品?
建行分行员工挪用资金炒股巨亏775万 被判18年
被诈骗两年浑然不知 浙商银行买入8亿元“假理财”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