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北京三中院:房地一体原则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20200526)
userphoto

2023.04.28 湖南

关注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615号上诉人王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及原审被告金东共有纠纷一案判决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生效调解书亦确认了金红英享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金红英亦应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故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作为被协议确认的本村村民及被安置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

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房地一体原则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3民终3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女,1936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婷,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英,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唯,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芳,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恒,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

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菁,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东,男,1968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婷,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及原审被告金东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荣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49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王荣返还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腾退补偿款455760元;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承担。事实和理由:1.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并非本案争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中的被腾退人,不应当享有该协议项下确定的各项补偿利益。本协议的被腾退人系金树人,王荣与金树人系夫妻关系。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是金树人,部分房屋是王荣申请翻建的,故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系金树人和王荣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王荣才享有房屋腾退的补偿利益。根据《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无论是安置房面积,还是腾退补偿的款项并不是以被安置对象数量或户口为基础,其所依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安置对象数量仅是被腾退人能够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对价置换房屋面积的参数,故无论是宅基地的补偿利益,还是可置换的房屋,都应当由被腾退人享有,而不是被安置人所有。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中将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列为应安置人口系因拆迁时基于涉案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可以再引入人员增加安置面积。当时王荣与金红英达成协议,可以将安置房屋分给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他们不再向王荣索要补偿款,现在却又主张补偿款,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2.一审法院认定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所有房屋为15平方米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测绘结果只能认定北京市朝阳区173号院(以下简称173号院)内的北房五间面积为78.15平方米,并没有显示北房西数第一间的面积为15平方米,金红英也没有证据证明调解书中确认的房屋面积为15平方米,故其在得到安置房面积之后再次主张15平方米的拆迁利益,缺乏法律依据;3.退一步讲,即使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应当分得部分腾退补偿款,一审法院缺乏事实根据,计算方法有误,导致计算结果大大超出实际的数额。首先,调解书中确认的房屋面积应当是10平方米并非15平方米;其次,173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金树人和王荣,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并非权利人,故其主张任何关于宅基地的腾退补偿利益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根据《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工作指南》的精神及操作经验,腾退补偿对象从来都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安置的依据也是宅基地,被安置人口只是其中一项,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主张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于法无据;最后,本案不仅是各方对于腾退补偿款的纠纷,还包括家庭伦理的纠纷,然而一审法院不仅错误的判决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关于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对王荣不敬不孝的种种行为却置之不理。

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王荣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我们对于一审法院按照15平方米计算的被腾退房屋正式房屋补偿费、棚户区改造奖、院落配合奖有异议,因为该院存在两个独立的户,上述三项费用应当平均分配,即我们应得到50%,只是我们对此没有提起上诉。

金东辩称:同意王荣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金红英分得的一间西房比中间的正房小很多。当时是拆迁办一个姓钟的组长负责政策解释,这次拆迁补偿款是针对宅基地人的补偿,不是补偿挂户口的人。金红英为了多获得利益还打了我母亲,且长期虐待我母亲。

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在原位于173号院的拆迁补偿款中共享有2945948元;2.请求判令王荣、金东向金红英支付上述拆迁补偿款2945948元,并支付以29459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树人与王荣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3人,分别为:金红英、金红、金东。双方均确认金树人于2013年9月9日死亡。

173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金树人。2018年12月31日,金东作为金树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树人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腾退人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安置)》一份,约定乙方房屋地址为173号,乙方宅基地证载面积254平方米,居住正式房屋建筑面积427.39平方米,乙方现有本村村民6人,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是:金树人、王荣、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标准安置面积共300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6023681.8元,其中包括:被腾退房屋评估补偿价款5114634元、工程配合奖300000元、一次搬家费8547.8元、二次搬家费6000元、其他补偿费9500元(空调移机费6000元、热水器安装费3000元、危电改造费150元、宽带安装费350元)、36个月周转费540000元、装修期补助费45000元。上述腾退补偿款均由王荣实际领取。

上述腾退补偿协议所附的“崔各庄乡黑桥、南皋村棚户区改造算账单”显示,被腾退房屋评估补偿价款中包含:一、被腾退房屋正式房屋补偿费3083934元;二、棚户区改造奖355600元;三、院落配合奖200000元;四、宅基地困难补助费1475100元。

金红英2010年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金树人和王荣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173号院内北排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归其所有。一审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33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73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归金红英所有。诉讼中,双方确认173号院内在拆迁前有北房五间和二层楼房一栋,楼房在北房南侧,二层楼房系王荣建造。

经查,《安置办法》第三章关于“住宅腾退补偿与安置”规定,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定向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腾退。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腾退人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予被腾退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对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层数的正式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被腾退户认定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认定,一个户口簿为一户,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户,但夫妻其中一方户口或双方及子女持同一个户口簿,其中有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满18周岁子女的,可认定其子女为一户;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该崔各庄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9246元/平方米;在腾退奖励期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本村村民每人给予50000元工程配合奖、按宅基地面积给予1400元/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奖、每宗宅基地给予200000元院落配合奖,超过拆迁腾退奖励期的,不再享受上述所有奖励;对一宗宅基地内人口结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的本村村民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宅基地困难补助=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3300元/平方米,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人口结构面积-宅基地面积,人口结构面积依据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确定,其中因离婚造成人口结构面积增多的情况不予认定,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个宅基地标准面积之和;一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照被腾退人正式房屋面积补偿,二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按照人均安置面积与认定人口数之积得出的面积数补偿;认定人口的周转补助费为每人每月2500元,腾退人一次性向被腾退人支付36个月周转补助费;装修期自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三个月,装修期补助费与周转补助费标准相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拆迁时173号院内金树人和王荣的户口在一个户口簿上,金红英和李唯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诉讼中,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认为根据173号腾退过程中形成的测绘成果图,该图中编号1的房屋对应的即为173号院内的北房五间,该部分房屋的面积为78.15平方米,据此计算金红英依据(2010)朝民初字第33491号民事调解书享有所有权的173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房屋的面积为15平方米。王荣、金东对此不认可,其认为测绘成果图中编号1只给出了北房五间的总面积,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无证据证明五间北房的面积均等,金东认为北房西数第一间的面积应该不到10平方米;且金红英已经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其再次主张以15平方米计算应得拆迁利益,属于重复主张,没有依据。根据双方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测绘成果图中编号1对应的房屋为173号院内的北房五间。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拆迁腾退所获得的补偿和安置系对被腾退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的一种补偿和安置方式,故对被腾退的土地和房屋依法享有权益的民事主体,均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是否能够确认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在173号拆迁腾退过程中享有腾退补偿款以及所应享有腾退补偿款的金额。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金红英对173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享有所有权;根据有关腾退安置政策和腾退补偿协议,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均系应安置人口。根据查明的事实,173号院的腾退补偿款均由王荣领取和控制,故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有权主张王荣向其给付其应享有的腾退补偿款。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173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归金红英所有,且金红英系本次腾退过程中认定的本村村民,故应当以金红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面积确认其应享有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价值以及棚户区改造奖和院落配合奖。关于该北房西数第一间的面积,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主张按照测绘图所示北房五间总面积的平均值确定为15平方米,王荣、金东对此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能够认定北房西数第一间面积的证据,法院认为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的主张,符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应当予以认定。关于宅基地困难补助费,根据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系根据人口结构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差确定,而人口结构面积的确定与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有关,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该部分费用的计算并未超出其应享有的补偿款金额,法院予以支持。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工程配合奖、一次搬家费、二次搬家费、周转补助费的计算符合有关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宽带费,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未提交证据证明宽带系其安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主张金红英和李唯享有一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173号的腾退补偿款均由王荣持有,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要求王荣向金红英支付其应享有的腾退补偿款,法院予以支持。王荣未及时向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支付腾退补偿款,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参照有关规定酌情予以支持。金东并不持有有关腾退补偿款,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要求其承担给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在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173号院的腾退补偿款中共享有一百六十六万零七百二十四元;二、王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金红英支付上述第一项确认的一百六十六万零七百二十四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金红英支付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金红英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六十一元,由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负担五千六百零七元(已交纳),由王荣负担六千八百五十四元(金红英已预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金红英)。

二审期间,王荣提交自称系与其老邻居张春娥的两段录音,拟证明调解书中确认给金红英的一间房屋面积为10平方米左右以及王荣在和金红英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家庭内部矛盾,金红英未尽到赡养义务。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录音中关于房间面积的问题,并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共有权纠纷需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经询,目前安置房尚在建设中,购房款亦未缴纳。王荣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2019年1月王荣与金红英等人纠纷时向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派出所报警的出警记录,称其在2019年1月选安置房时因选购面积问题曾与金红英等人发生纠纷并报警;还要求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及拆迁办调取关于崔各庄乡黑桥村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经询,王荣称想了解政府对于家庭内部如何分配补偿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对于是否有该标准,具体是何文件以及向哪个部门调取,均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是否有权主张获得173号院的补偿款问题。拆迁腾退所获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系对被腾退宅基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的一种补偿和安置方式,故对被腾退的宅基地和房屋依法享有权益的民事主体,一般按照拆迁政策均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利益,但具体的补偿对象、标准及项目等均需依据双方最终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附件中的内容确定而非依据拆迁政策确定。经查,根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安置)》以及相应的“崔各庄乡黑桥、南皋村棚户区改造算账单”,腾退方确认的173号院内的本村村民及应安置人口中均包括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且在计算腾退补偿款时亦根据不同补偿项目区分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及人口数量等因素,而生效调解书亦确认了金红英享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金红英亦应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故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作为被协议确认的本村村民及被安置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在目前《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安置)》已经有效签订并成立的情况下,王荣上诉主张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并非本案争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中的被腾退人,不应当享有该协议项下确定的各项补偿利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应获得的补偿款数额问题。根据生效调解书的确认,173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归金红英所有,且金红英系本次腾退过程中认定的本村村民,故金红英有权获得相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价值以及棚户区改造奖和院落配合奖。关于该北房西数第一间的面积,根据测绘成果图显示173号院内的北房五间总面积为78.15平方米,并没有显示每间房屋的面积,现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主张按照总面积的平均值15平方米计算补偿款,而王荣、金东对此虽不认可,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北房西数第一间的面积系10平方米,故一审法院采信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的主张并无不妥。关于宅基地困难补助费,根据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系根据人口结构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差确定,而人口结构面积的确定与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有关,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该部分费用的计算并未超出其应享有的补偿款金额,故应予以支持。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工程配合奖、一次搬家费、二次搬家费、周转补助费的计算符合有关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支持。王荣称曾与金红英达成协议,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只可得到安置房并放弃腾退补偿款,但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不予认可,王荣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因王荣未及时向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支付腾退补偿款,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了金红英、李唯、李俊芳、郭永恒关于利息的部分请求正确。

最后,关于王荣申请法院调取2019年1月王荣与金红英等人纠纷时向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派出所报警的出警记录以及向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及拆迁办调取关于崔各庄乡黑桥村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的问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申请人不仅应当明确被调查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还应当明确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而本案中,王荣所申请的报警记录与本案的纠纷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王荣所申请的调取的所谓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王荣称想了解政府对于家庭内部如何分配补偿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标准,但对于是否有该标准,具体是何文件以及向哪个部门调取,其均不清楚,故本院对于该项调查取证申请亦不予准许。

另需说明的是,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系因拆迁引起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共有权分割纠纷,不能处理赡养纠纷。若王荣认为包括金红英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未尽法定赡养义务或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荣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5元,由王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团 队 介 绍

瑞畅在线律师团队致力于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疑难涉及司法鉴定问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坚持“极致、专业;严谨、主动;共担、共享”的执业理念,致力打造专业化、标准化法律服务。

团队专注并深耕于司法鉴定类案件代理服务,尤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消防鉴定、伤情鉴定、亲子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毒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司法鉴定专业业务,以律师执业领域和客户项目所需为导向,构建精细分工和按需配置的项目小组,满足不同客户对专业化和综合性高端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力求与客户共同成长,也收获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电话联系: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拆迁十问,全满意了你就搬!~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原则
自愿退出宅基地,一般会补偿多少?看完这个你就知道了!
【征收补偿】征收补偿义务具有持续性,只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要求其履行,不存在超过...
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
晋城这个地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