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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配偶 为共同债务被执行人 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夫妻债务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夫妻的一方担心自己'被债务'外,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也会关心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正确适用上述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常常被人提起,也就是执行依据仅判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且未对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认定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根据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而要求追加夫妻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解释说,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不少债权人在起诉时往往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并没有将另一方配偶作为被告,而法院也仅仅判决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在审判阶段没有对此进行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予以确认。

' 但是,债权人在执行时,常常会要求执行法官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对此问题的处理,各地法院曾存在不同做法。根据目前最高院的最新的裁判观点来看,是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因此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陈言律师说。这个观点就体现在最高法院2015年的一个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陈言律师表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就对其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对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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