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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总是出问题...能排不能排傻傻搞不清---今天争取把全部问题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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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黑水与灰水?船舶生活污水在靠泊期间是否可以排放?灰水在靠泊期间是否可以直排?这几个问题仍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导致生活污水的管理在检查中经常出现问题。
以下是近期出现的一个在靠泊期间出现的一个直排生活污水问题,引起重视。
上图为某轮在天津港检查期间生活污水出现的问题,从以上记录可以发现,该轮在靠泊期间,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直排经处理过的生活污水而招致被处理。
究其原因,还是船上弟兄对于生活污水的管理始终概念很模糊,今天小编收集参考了一些资料,再梳理生活污水管理中的系列问题,希望不要再搞不清楚。

什么是生活污水?


根据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定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灰水是生活污水吗,与黑水有什么区别,能不能直接排放?


我们经常发现设计院的图纸分为黑水和灰水。黑水是生活污水的通俗说法,而灰水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的规定: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本章第5.1.2.1(1)条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灰水并不包含在生活污水之内,法规对灰水的排放没有要求,但前提是不与其他污染物混合(意思是黑水和灰水必须要相对独立的管路,包括出水口)。

通过上面二个问题,定义很清晰:洗澡水、洗菜水并不属于生活污水,可以排放入海!但是必须要有相对独立的管路。另外还必须不在禁止排放区。
MARPPOL公约附则IV和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灰水的排放没有提出具体的排放要求与限制,但是对于航行于生活污水和灰水禁排区域的船舶,应设置具有足够舱容以留存船舶在禁排区时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灰水。集污舱的容积应根据载运人数和航区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提升的迫切需求,灰水的排放也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因此,尽管灰水的排放没有明确的法规限制,在有些区域还是要当心。


在我国管辖水域,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根据《标准》的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排放要求中的最近陆地是指什么?


经常有船员对最近陆地的定义望文生义,实际上根据《标准》最近陆地是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



船舶国内的排放标准和国际的标准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按照《MARPOL》公约的要求进行排放?


相比国际公约,我国的《标准》更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指标新增了氨氮指标,并对一些指标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二是内河、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内污水排放增加了“在航行中(必须在运动中)”的要求,即船舶停泊时(靠港或抛锚)不能排放;

三是增加了实船指标检测作为排放判定依据,而《MARPOL》公约主要是通过产品型式认可来确保生活污水处理符合排放限值。

弟兄们看清楚了,上面的解释很明白的告诉了,靠泊期间是不允许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即使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满足标准的生活污水(主要是黑水)。



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排放限值是什么?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针对生活污水混入了其他污染物应如何处理?


检查中常发现船舶生活污水可能会与灰水、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食品废弃物、压载水等混合,此时混合物处理要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还应满足其他成分的排放要求。


船舶在渤海海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满足什么要求?


渤海海域是中国的内海,应满足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内的排放要求(是可以排的,但是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即航行中使用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或收集排岸处理。



船舶需要配备哪些生活污水系统设备?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船舶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主管机关形式认可并满足公约法律的排放标准);

②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

③集污舱。

在我国航行的海船通常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

问:生活污水排放如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1.船舶每次生活污水送交上岸,应及时向接收单位索取污染物接收单证,并妥善保存。

2.因船舶生活污水记录簿不是法定记录簿,船舶依照体系文件要求在自行使用的记录簿(表)记录相关作业,不免除将有关作业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记载的义务。

3.记录内容应能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上面这个记录样本供参考,是比较完整和详细的)。


问: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典型问题有哪些?

1.船舶使用粉碎消毒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在领海基线内排放;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停止作业期间溢流至生活污水储存柜的污水在领海基线内排放;

3.生活污水在港区锚泊、靠泊期间直接排出舷外(不管是否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4.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检测超过排放限值标准;

5.船舶伪造生活污水接收凭证及相关记录;

6.未将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集污柜内;

7.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中未填写排放总量。

8. 生活污水管系未安装任何阀门,粉碎消毒装置形同虚设,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

9. 通舷外阀常开,通处理装置阀常关,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海。10.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改装船舶生活污水管系。

1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浮渣回流管被油漆覆盖无法观察到回流状态或者管系断裂失效。

1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供气压力不足或者风机故障。

13.未按规定投放消毒剂或消毒计量泵未规范使用。

14. 采用紫外线杀菌的紫外线灯故障。

15.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锈蚀严重或者缺失螺栓。


以下管理要点内容供参考: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该装置经主管机关认可、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所订标准和试验方法,持有型式认可证书;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
该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以使船舶在距最近陆地以外3-12海里之间航行时,能用该系统处理排放生活污水(航速大于4节以上);
3、集污舱:
该集污舱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其舱容足够储存所有因船舶操纵、船员人数和其它相关因素产生的生活污水,按主管机关要求建造并应提供一种可视液位指示方式。
轮机长负责指导规范标识船上生活污水直通出海阀、转换阀和处理器进出口阀、排出泵出海阀名称,并在直通出海阀、转换阀处分别设置警示牌。
4、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
(1)在船长、轮机长监督指导下,由大副负责排放作业的水域控制;三管轮经许可后负责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操作、运行和排放管理。
(2)三管轮和当值轮机员,应依照本船设备操作规程,按下述总体运行要求,管理生活污水系统: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遵守港口排放控制规定和说明书操作要求:
  • 船舶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大于12海里以外的前7天,提前启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并持续供风、培养活性菌泥;
  • 船舶进入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海里前,关闭生活污水直通出海阀(出海阀铅封或封条处理,并在轮机日志记录),使生活污水转入处理器处理,并按设备说明书要求保持正常运转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 船舶持续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航行时,可依据预抵港口航程,考虑提前培养细菌所需时间、检修需要等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a、短途航程,保持处理器持续运行处理,以便进入距领海基线以外3至12海里水域航行期间,保持达标排放;
b、长途航程,停止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直通排放。
集污舱遵守港口排放控制规定,在进入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海里前,关闭直通出海阀,将生活污水转入集污舱贮存;随后保持定时检查集污舱管路阀门,监测集污舱液位变化,在港期间据情适时申请岸上接收;
5、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
(1)船舶在中国港口(或国外明令禁排港口)停泊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已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须用生活污水集污舱贮存、或申请排向岸上接收装置;
(2)船舶在中国水域(或国外明令禁排水域)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锚泊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已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须用生活污水集污舱贮存,抵港后申请排向岸上接收装置;
(3)船舶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以外312海里之间海域航行时,应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如有)、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在航速大于4节、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值条件下排放,排出物周围应无水体变色、无可见漂浮固体;
(4)船舶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海域航行时,存于集污舱未经粉碎消毒的生活污水或直排生活污水,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的限值、在航速大于4节、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值条件下排放。
(5)在上述各项排放操作前,大副或当值驾驶员应先确认对应各限定海域,规划预定排放的开始/结束船位,在海图上标识,然后将可实施操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通知三管轮和值班轮机员。
(6)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直通排放/处理转换的各项操作,驾驶员应在航海日志记录开始、结束时间和船位;轮机员应在轮机日志、三管轮在《生活污水记录簿》记录开始、结束时间和对集污舱的排放量。
(7)船上生活盥洗水如与生活污水或其它废水混在一起,应遵守其中最严格的要求。
6、活污水送岸接收
(1)船舶生活污水需岸上接收时,大副、甲板当值人员和三管轮应事先检查、确认国际通岸标准排放接头和管阀正常,确保管路联接和通讯可靠,塞堵好甲板下水管孔。
(2)在保持现场监控条件下,将本船生活污水经国际通岸标准排放接头、排向港口接收设施;完成后,应在航海日志、生活污水记录簿》做岸收记录。
(3)船上生活污水通岸接头为国际标准接头,其规格已由附则Ⅳ第10.1条所规定,其功能和标识,应得到有效保持;未经港口国当局允许,不得擅自通过该标准通岸接头及其外接管路,转驳、排放生活污水。
部分素材来源:连云港海事、PSC ready 、船管之家、威海海事,船舶讲武堂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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