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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守八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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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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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突发事件时期,还是在正常时期,政府都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与传统的行政理念相比,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责任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既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凸显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

我国一直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但是聚焦于对行政权的制约,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高权活动,对公共服务关注不足,相关立法也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对规范公共服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严格遵守有关原则,能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受益权。具体而言,首先,确立公共服务基本原则有助于精准落实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其次,能够引领和指导公共服务实践,再次,可以弥补公共服务制度的不足,最后,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南。

确定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除应明晰公共服务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应结合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结合此次抗击疫情的实践经验,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原则

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实质上仍是行政权的范畴,必然要依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如社会保障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另一方面,公共服务的提供又需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张力,对于法律空缺或滞后但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法律进行变通且符合合理性的公共服务,也应予以支持。没有法律依据不等于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帮助和服务,更不能说,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从理论上讲,法律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约束要弱于侵益性行为,授益性行为只要符合法律的目的与精神即可,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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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原则

公共服务的对象是有需求的全体社会公众,而不能选择部分对象提供服务。要实现普遍性原则,一方面要保证服务目的上的普遍性,政府在主观上必须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防止公权私用,为特定的人群提供利益。另一方面,服务范围要具有普遍性,从覆盖的领域看,政府公共服务应涵盖医疗、交通、卫生、就业、住房等公共领域,有需求就要有服务。

平等性原则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不因身份、性别、户籍等原因对部分服务对象带有歧视或予以优惠待遇,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享受到同等的服务,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如在抗疫期间,政府对所有感染者实行免费救助,不分身份、收入、地位等。

持续性原则

只要需求是持续的,公共服务就不得中断。要实现公共服务的持续性,首先,在政策制定上,应保持持续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也不可随意中断公共服务的供给;其次,在运行中,国家应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保障公共服务运作的畅通,加强各职能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最后,在监管方面,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应加强监管,保证生产供给链条顺畅。

针对性原则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区域发展不平衡,而且,每个公民的需求各异,这就要求公共服务的供给要有针对性。政府应当考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阶层,从经济能力、资源条件、基础建设等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制定适合于各地区各阶层不同的服务方案。例如,疫情期间,回国的留学生群体,由于自身经济条件较好,在隔离期间的生活费用和检查费用,由其自身负担,就具有合理性,有助于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使公共服务更加精准,从而保证公共服务的实用性、有效性。

适应性原则

社会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共服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的发展而及时调整。首先,在理念上,公共服务理念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节奏,不断更新理念,使公共服务理念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次,在能力和水平上,各级政府职能要进行科学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范围,通过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使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与不断变化的公共需求相匹配。最后,公共服务要适应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创新服务机制,为公民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经济性原则

公共服务要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传统的行政活动由于缺乏竞争性而不注重投入产出比,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行政活动的市场化,政府应当引进市场机制提高行政效益。首先,成立行政性公司,如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企业,将部分行政职能从政府剥离,委托给行政性公司,按照市场规则运营;其次,发展服务外包,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将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通过合同的方式承包给普通企业,政府负责监督;再次,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办事流程,利用互联网优势,让群众少跑路,让信息多跑腿;最后,对于必须由政府机关自己完成的公共服务,如扶贫工作,要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防止跑冒滴漏和打水漂,提升财政资金的效益。

公开性原则

政府应将与公共服务有关的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实现公共服务实践的透明化,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开性原则还要求政府应与公众加强互动,让公众参与到公共服务过程中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评估和纠偏。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科学性、精准性、实用性。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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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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