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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未婚同居,一旦开始同居生活,就会发现许多你不想看到的另一面,到处都充满了能够引起争执的危机。尤其是在经济债务纠纷方面,比如在向其他的人借钱之后偿还的方式及偿还的人都会出现分歧,或者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清偿责任?如果你对小编的话感觉不理解的话我们不妨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上述问题。(微信公众号犬神寻找网)

案例:2012年5月,张一峰与李花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张一峰先后向王仁彪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经王仁彪多次催要,张一峰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仁彪将张一峰、李花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对此事你怎么看呢?李花到底有没有一起偿还这起债务纠纷的责任呢?带着这个疑问小编特意咨询了相关方面律师。律师认为。

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微信公众号犬神寻找网)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因此,本案要认定张一峰在王仁彪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张一峰、李花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张一峰、李花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王仁彪,在王仁彪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张一峰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债务。(微信公众号犬神寻找网)

所以,由此可见“恋爱需谨慎,同居事情多”你举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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