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港街道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任港街道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加强协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定名为任港街道老年人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社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并经区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协会工作接受新城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四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辖区内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
2、及时向任港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委和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好居家养老服务。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街道,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协会奖励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5、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年龄满55周岁至59周岁在本辖区定居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有意愿,且对协会活动确有积极作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特别会员,享受与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7人,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2人。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理事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由街道财政拨付一定经费;
2、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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