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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需要几个章?还需要经办人的么?
  •    公有住房上市的买卖交易,还需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资格上市交易,同时其上市交易手续和流程也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购房人在购买售后公房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了解售后公房的产权状况。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人应当以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唯一的依据。
       2、了解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情况。购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后公房还有其他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人,应当尽量督促出卖人与该居住人沟通,并形成书面的承诺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交易流程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项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公房交易常见的纠纷
       首先是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海市物价局与房地产局曾联名出过一个规定,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
       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公房交易产权的办理
    一、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审核表;
    *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 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
    * 出让人(卖方)户口簿、共有人户口簿及出让证明;
    * 受让人提交户口簿(个人)或法人营业执照(单位)。
     
    二、与购买存量房屋基本相同,但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 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 原购房时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或“职工购买协议书”;
    * 原购买时的本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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