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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婚后以子女名义购房,但供自己居住的情况下,该房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 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七)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以子女名义购房,但供自己居住的情况下,该房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我们认为,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是否也办理在子女名下。如果二者兼具,应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构成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故不能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且赠与合同系不要式合同,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合同在完成该法定行为后生效。故已办理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可视为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至于购房后的居住人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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