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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权益保护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一致。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基于善意且是对价有偿的,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原占有人即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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