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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跟许多听课学员有关,特地连夜进行了整理。特别是其中涉及的自产货物+建安业务的处理、电梯销售加安装的处理、资质共享(内部分包)的增值税处理、银行卡跨行清算等业务,和过去相比要么属于全新规定,要么也是比较大的变化。当然,很多问题至始至终都存在很大争议,值得我们不断研究。对于补开营业税发票的问题,11号公告切实有效地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理,延长了开票期限,但还继续存在突破空间。
基于时间仓促,理解还不到位,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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