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学员)亲爱的田野老师,我们单位个人股东采用的是认缴制资本3000万,实际上是零实收资本,现在要转让给一个新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按900万转让股权。请问像这种情况,该股东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印花税应如何计算?
回复:
亲爱的学员,由于来信没有反映你们单位净资产的有关数额,我们假设股东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准确确认转让收入与股权成本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所以,转让价格900万即为转让收入。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你们的股东实际支付的现金为零,所以股权成本为零。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即为900万,按20%计征,应纳税额=18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来贴花。
但这个纳税人并不是企业,而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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