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东警方的警情通报,老人涉嫌袭警罪。
袭警罪是一个刑法第十一修正案通过后的新罪名,也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殊情形。法条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何认定“暴力袭击”?因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我们可以从案例中看一下法院的认定。
事实是这样:被告人陈某乘检查人员拦住其他违章车辆时,欲驾车逃离,被袁某拦下,陈某随即用手殴打袁某头部,崔某、虞某上前制止,期间,陈某又脚踹袁某、将袁拉倒在地,脚踹崔某、拉扯崔某衣裤,并拳击崔某头部,被崔某用手阻挡,后被崔某、虞某控制。
法院认定:陈某遇交警执行公务而不予配合,用手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又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雨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事实是这样: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在本市海淀区彰化路曙光花园小区南门处滋事,以辱骂、用手打头、欲抓衣领等方式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虽有用手打向民警头部、欲抓民警衣领的行为,但仅打到民警的帽檐,未对民警造成伤害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袭警罪的暴力程度及致害后果。
从上面两个案例看出,袭警罪中的暴力程度还是要求较高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推搡、击打是不构成的,而且袭警的主观故意也是通过暴力使得警察无法执行公务。丹东案中,老人打出一巴掌,是在女儿倒地后,护女心切,而且据路人视角,只是带到了警察,老人本身有病,力度应该是不大的。相较上面两个案例,可以说难以成立袭警罪中的暴力。
根据两院一部的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丹东案按照治安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更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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