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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七起公益诉讼

山东检察机关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生产致使危险废物污染土壤水体构成侵权

 

近日,山东省潍坊、烟台、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7月至10月,袁海天、郭承建、宋伟杰、黄志海等人租用寿光市侯镇杨清潭院落使用盐酸加工石子。该四人未办理环评等手续即投入生产,也未对原料池、作业池做必要安全防渗处理,致使盐酸下渗,造成周边土壤及浅层地下水污染。袁春波在明知袁海天等四人无购买盐酸资质及无废酸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以个人名义累计向袁海天等四人出售盐酸2000余吨。经鉴定,该处作业坑内的废水pH值为1.04,原料坑内的废水pH值为1.87,废料坑内的废水pH值为0.69,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评估,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期生态修复费用为743.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振殿、马群凯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擅自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至少60吨的废酸液。该废酸液被王振殿先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水池的侧壁和底部均存在裂缝,废水储存于废水池期间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废水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经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废酸液监测pH值小于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属于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中代码为900-300-34”的危险废物。后王振殿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汇入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王振殿、马群凯的行为对污染企业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和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用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村民刘少平的院落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将未经处置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外私挖的渗坑内并外溢。2015年4月,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中的铜、镍指标均明显超过《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超标倍数分别为835倍、24.6倍。2015年6月,经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院外东侧渗坑内水样中铜含量为38.5mg/L、镍含量为15.0mg/L,分别超《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76倍、29倍。郭峰、刘守前违法排污行为造成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西农田耕地、水体被污染,周围土地严重金属化,不再适合耕种,产生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计62.4万余元。


上述三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经三地检察机关调查,辖区内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福建检察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农机

补贴资金被套取

 

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农机管理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至2012年,建瓯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在审核建瓯市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瓯市东坤源果蔬专业合作社、建瓯市九仙果蔬专业合作社、建瓯市吉阳果蔬专业合作社申请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上述四家合作社(公司)通过重复申报补贴款、虚报大棚补贴项目面积等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予以认可,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129.49万元被套取。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长乐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在审核福州仙富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富公司)申请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仙富公司假借50名农户的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认可,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333.32万元被套取。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建瓯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长乐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核实并及时收回被套取的专项补贴资金。至今,两地农机管理部门仍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收回被套取的专项补贴资金,致使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强农富农政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宁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河道沿岸排污口

仍在持续排污

   

12月9日,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因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宁县城区内河道沿岸有22个排污口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河流污染。2016年4月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五次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致函和转发政府通知,宁县政府两次召开约谈会,均要求住建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城区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9月30日前对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进行并网改造。但截至2016年10月,住建局仍未依法履职,河道沿岸排污口仍在持续排污,国家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2016年10月28日,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关闭宁县城区沿河非法排污口,并进行整治,对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进行并网改造。该局回复称,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并正常交付运行。但经核实,宁县住建局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尚有11个排污口仍在持续排污,剩余部分排污口间歇性排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宁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未依法责令非法占地企业治理、

恢复种植条件及罚款

 

12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因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北京盛世宏大家电销售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宏大公司)非法占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基本农田经营旧电器市场,在该宗土地上私自搭建房屋、堆放旧家电,造成土地硬化,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2016年9月12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盛世宏大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查处。整改期满后,该委员会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盛世宏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但并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及罚款。目前非法占地行为仍然存在,涉案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被毁坏状态持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


为保护国家基本农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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