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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修改最新消息:事关经费、待遇、提前退休、保障等
《人民警察法(修改)》历程:
一、2018年
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共有116件法律草案的工作进展进行了公布,其中就包括了人民警察法(修改)。
116件法律草案的工作进展共分三类: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全国民警和辅警最关心的《人民警察法(修改)》属于第二类项目47件法律草案中的一项“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
二、2021年
《人民警察法》被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于 2021-04-26 17:15
2021年4月,在中国人大官网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发现:
《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已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三、2022年2月28日中国警察网报道:
由此可见,2021年列入预备审议项目的《人民警察法》将在2022年进行预审审议。大家关注已久的《人民警察法》修改已进入快车道,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根据立法计划,乐观估计,2023年见!
新《人民警察法》的主要亮点
亮点一:明确经费、待遇。从优待警正式写入法律
1、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虽然只是四个字,但是一字千钧。从优待警政策,将从这部法律开始,正式走上舞台。
2、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目前的机构编制对警察很不公平,人多职少待遇低,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公安机关特有的编制。
3、第七十一条 (经费保障)
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是的,人民公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之后却对人民警察不管不顾,这可不行。希望工资能逐年增长……
4、第七十八条 (工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如果按照工作时间来算,警察应该是高收入群体,可事实上却连中等收入都算不上。期待往后,工资、津贴、奖金、补贴,每一项的收入都上来,让真正付出辛苦的警察有获得感。
亮点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增免责补偿权
1、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这一条从大的原则上,规定了对警察执行职务的保护,后面还有细化措施。
2、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警察不是敲键盘,警察是真刀真枪的干,不可能不造成伤害。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豁免,并规定由单位补偿,对这样有担当的法律,我要点个赞。
3、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旧法是法律保障,新法是国家保障,法律是死的,法律保障就意味着得警察自己去申诉,是种被动的保护。而国家是能动的,国家保护将会是对警察积极主动的保护。
亮点三:一线25年可以提前退休,警察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
1、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人民警察“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终于引起了国家的注意,这条法律将是人民警察加班问题正规化的一个开始。
2、第六十四条 (服务年限与退休)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基层民警终于有了盼头,这条法律出台之后,相信会有很多人可以安心地扎根基层了。基层警察都是一天当三天的干,应该有这样的待遇。此外,小编对“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的理解,应该只是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如:派出所、刑警队等等,而不包括机关。
3、第六十六条 (排除执法干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只要你确定你的执法是正确的,那你可以坚持自己的选择。靠行政命令左右警察执法行为的时代将要逐渐成为过去。
4、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就好像生病以后家人对医院说,“用最好的药,找最好的大夫,钱不是事儿。”是的,这条法律,让我感觉到温暖。
5、第八十三条 (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
亮点四:公安机关独立性增强,拒绝非警务活动有法可依
1、第四十五条(领导职务任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公安机关自己的部门领导,自己说了算,基层领导依法保护自己的生死兄弟将更有底气。
2、第四十七条 (警力调动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不关警察的事情,最好别来烦我们。警察的恶名,就是从被迫参与非警务活动开始的。
来源 | 综合网络 转自 | 阿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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