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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吗?

【情景再现】

    董女士是某图书公司编辑,主要负责学生用书领域的图书市场调研及选题策划。由于学生用书季节性较强,董女士在忙完图书编辑的旺季后有几个月的时间比较清闲,公司领导便安排其与发行人员一起做图书销售工作。董女士对这一安排很反感,不愿意配合公司的调动。公司便以董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那么,公司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依法解答】

    图书公司无权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生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变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也应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单方作出的变更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前,应与董女士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公司应该重新让员工签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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