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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犬”靠你负责

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连日来,市公安局全力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文明水平。

广泛开展宣传

倡导文明新风尚

市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广场、公园、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文明养犬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展示宣传标语,向市民重点讲解犬吠声扰民、犬只伤人、遛犬不栓绳、犬粪污染环境等问题的不利影响,并对办理犬证、注射疫苗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加大巡逻巡查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在强化宣传的同时,联合社区、城管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紧盯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以及市民反响强烈的重点路段、区域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巡查、整治,一旦发现违规养犬行为,及时从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犬只免疫。《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养犬登记。《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一户一犬。《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2019年1月1日)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太仓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一)太仓市区:东至G15高速,南至新浏河、太仓与上海交接、健雄路及向东延伸段,西至204国道、新浏河、吴塘河,北至339省道。
(二)沙溪镇:东至镇东路,南至沙南路,西至南院路,北至沙北路。
(三)浏河镇:东至东港路,南至新浏河塘,西至郑和北路,北至郑和大道、紫薇苑小区、听海雅苑、上海高城假日花园。
禁养犬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本条例施行前(2019 年1月1日)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苏州全市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清单:
1.个人禁养大型犬的标准:成年犬肩高超过61cm(含)以上的犬只。
2.个人禁养烈性犬(五类三十八种,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图例如下:

外出遛狗注意事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犬只禁入的场所。《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

犬只伤人的责任。《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 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并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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