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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入住新房有异味 房主起诉开发商获支持

乔迁新居本应是喜事
但有人偏巧碰上糟心事
装修完就等入住了却发现
新房问题百出
空欢喜了一场
装修后发现房子有问题
究竟是开发商还是房主自身的错?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房主怒告开发商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老范(化名)被拆迁安置到太仓某小区,拿到新房后就紧锣密鼓地张罗起装修事宜。装修完工后,老范便兴冲冲地准备乔迁新居,却在搬前查看新房时发现屋里臭气熏天,完全无法住人。老范前前后后检查了一遍房子,发现主卧、卫生间管道井有漏水,而漏水造成地板、门套等发霉、变形,因此散发出扑鼻恶臭。老范联系不上开发商,只得自行维修。维修结束后,愤怒的老范随即便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房屋修复损失及空置期间的损失。而开发商认为,老范的房屋是经过了自行装修,其所称的漏水无法确定是装修所致,还是房屋自身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房主重新装修完毕事实,并向管理该小区的相关人员作调查,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工程部负责人均确认,房主报修后修理人员上门查看,经检查发现确系污水管堵塞且未密封造成漏水外溢,后由物业公司叫了第三方进行了疏通和修理。对此开发商表示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在交付后因存在上述质量问题造成原装修损坏并加以维修和重新装修,开发商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的修复损失及房屋的修复期间的空置损失。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不过,这也要区分是开发商的原因还是业主自身原因导致,若由业主自身原因所致,则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修复责任。另外,如确定房屋存在开发商建设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业主应注意固定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开发商主张,避免超过保修期而影响维权。

供稿:吴守花

本文刊发于《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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