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裁判
规则 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 2.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
规则 3. 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的,可以其股东为当事人
规则 4.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
规则 5.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规则 6.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规则 7.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故意
(二)公司注销后与股东代表诉讼有关的裁判规则
规则 8.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规则 9. 公司解散清算完毕前,其与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相对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规则 10. 如果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规则 11. 当工商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工商档案内容不一致,并且有证据证明该登记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时,应当进一步审查工商档案材料、相关证照等证据,综合认定公司成立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股东等清算组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实际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股东的赔偿责任既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也不应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获得的剩余财产为限。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例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一种规则是应当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规则是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分配的剩余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2. 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3.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事由
规则 14.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的,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5. 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以其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规则 16. 公司已经完成审计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规则 17. 诉请主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不以法院必须在裁定中进行释明为前提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规则 18.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与债权债务无法清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规则 19. 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债权人损失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规则 20. 股东与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地点和方式主张不一,难以证明目标公司可以进行正常清算的,可认定股东对公司无法清算负有责任,应当在欠付债权人的工程款本息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无法清算的认定
规则 21. “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法院即可认定“无法进行清算”。
(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裁判
规则 22. 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但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不宜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 23.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存在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之可能,不能免除作为原公司股东将该涉案债权转让款用以清偿原公司债务之责任
规则 24. 股东自行清算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应在其清算所获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小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九民会纪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清算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合理限制,允许在符合《九民会纪要》第14条规定的情形时,小股东不承担清算赔责任;同时废止了9号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参照作用。
规则 25. 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 26. 小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三)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27. 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规则 28.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 29.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以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为辅
规则 30.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
规则 31. 股东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规则 32. 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规则 33.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规则 34.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规则 35. 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规则 36. 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认定
规则 37. 债权债务移转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在未经依法清算处理财产前,所有权尚未转移
在请求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存有争议。为此,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专门予以规范。
(一)《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前的裁判规则
规则 38.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规则 39.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规则 40. 若债权受让人为专业机构,其自受让债权时即理应明知债务人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
(二)《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后的裁判规则
《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存有争议,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基本秉持《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的确立的认定标准,即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规则 41.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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