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上海限购再升级!
使用权房也限购了!
上海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报道
近日,上海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
整栋独用花园住宅的使用权房,不能买卖。
沪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沪籍单身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户口本不在一起的沪籍家庭,也只能买一本房卡的使用权房,不能购买多本房卡的同一套使用权房,限购。
花园住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权房,鼓励市政由指定企业收购。
公司名义不能新购使用权房。
以上 2019.12.1日开始执行,具体细则以各区执行为准。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种类:
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
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使用权房的优势:
1、不限购、不占购房资格(仅限上海户籍的人购买);2、挂户口;3、搏拆迁;4、学区房;5、部分使用权房有机会转产权。
使用权房的劣势:
1、无法贷款,必须全款购买;2、交易流程繁琐;3、通常产权关系复杂,存在风险;4、转产权难度较大。
新政原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原则)
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
差价换房应当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
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
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第七条(不得差价换房的情形)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第八条(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九条(对象限制)
第十条(受让限制)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承租权)
第十二条(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定)
第十三条(价格)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征询)
第十六条(查询)
第十七条(申请差价换房)
第十八条(差价换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第二十条(变更租赁关系)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第二十一条(合用部位的使用)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中的合用部位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且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租金的交纳)
差价换房后,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关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继续承租)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的权属性质不变。租赁期间,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可以由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承租,但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指定;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非国有住房)
执行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授权经营公房的企业代为管理的非国有住房(如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由政府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产等),其差价换房的办法,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