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是比较忌讳“死亡”这个词的,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他们觉得“立遗嘱”就是对自己的一种诅咒,根据非官方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有2亿对的老人,但是立遗嘱的却不足其中的1%。
现今社会,因为生前没有立遗嘱而导致其后代反目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那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遗嘱的种类。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
一、公正遗嘱:
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正机构申请办理公正遗嘱或者请求公正机构派遣相关公正人员到其住所办理遗嘱的公正,该行为不得由代理人进行;
遗嘱公正时,应当由两位公正人员共同公正,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只有一名公正人员进行公正,但是应当邀请一位见证人进行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同时,公正人员也应当适用回避的制度;
遗嘱人必须在公证人的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亲自口述遗嘱,亲自书写的,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写明日期,口述遗嘱的,必须由公正人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过遗嘱人的确认真实后,有公证人员、见证人员、遗嘱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并写明日期;
公正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真实合法的,应当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遗嘱人一份,公正机构一份。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不能打印,不能复印,不能由他人代书;
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关于遗嘱人死后如何处理其个人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的签名(注意:不得盖章或者捺印);
自书遗嘱不得涂改、增减,若有涂改或者增减,应当在涂改或者增减处注明时间、日期、字数,并且需要另行签名;
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口述的内容,同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代书记录;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见证了;
见证人向遗嘱人宣读、解释后,经遗嘱人认可真实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人可以捺手印代替。
四、录音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并录音或者录像;
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由全体见证人员口述见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同时需要口述见证人的身份及姓名,并且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遗嘱必须当场封存,注明日期,见证人在封缝处签名。
五、口头遗嘱:
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急的情况下,且不能订立其他方式的遗嘱时,才能订立口头遗嘱;
必须有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必须有两名以上,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见证人必须将遗嘱人口述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然后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如果见证人不能当场记录的,那么事后应当采用回忆、补记的方式记录遗嘱内容的,并且在记录上签名、注明日期。
如果危急的情况解除了,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那么其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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