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采取保存证据措施时使用的文书,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属证据类法律文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独立的复议或者诉讼的标的。该文书也可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使用。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制作内容及方法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包括:
1.文书名称。即《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2.文书编号。其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登保+〔年份〕+顺序号。
(二)正文。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保存地点与条件、期限等内容。
1.单位(或个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其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其姓名。
2.有关物品。一般可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包材、药品标签、制药(械)工具名称、证据材料等,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为据。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4.保存地点。可为原地保存或者异地保存,并填写实际保存的详细地点。注意不要将保存地点写成地址,保存地点应体现保存地址内的具体方位,比地址更具体,如“××市×路×号××公司第×号仓库”。
5.保存条件。根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不同要求加以注明:如为药品,不同的食品药品有不同的要求。如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为药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各药品贮藏项下的规定进行保存,一般有以下贮存方式:遮光、密闭、密封、熔封或严封、阴凉处、凉暗处、冷处等,没有特别注明的,则为室温或常温。同时,注明保存药品的相对湿度。
6.保存期限:七日。
(三)尾部。包括部门印章和制发日期。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配套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登记保存物品后面签字,并注明“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的字样,执法人员签字。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1.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送交有关单位检验;
2.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实施包括没收有关物品在内的行政处罚;
3.不构成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违法物品的,应向当事人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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