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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包括:
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9~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校在册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其他人员: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及子女;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本市农村户籍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及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无医疗保障人员等。
上述“年龄”以享受医保年度末达到的年龄计算。
二、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居民医保待遇作了哪些调整?
2011年度对个人缴费标准和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住院待遇维持不变。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金额
(元)
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医保支付比例)
自负段(元)
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8周岁以下
80
300
65%
55%
50%
50%
18~60岁
620
1000
65%
55%
50%
50%
60~70岁
460
300
65%
55%
50%
60%
70周岁以上
310
300
65%
55%
50%
70%
三、如何办理2011年度参保手续?
(一)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2011年1月20日(周四)至2011年3月31日(周四)止。其中,新参保人员登记3月30日(含)截止。
(二)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加过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下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随参保通知邮寄给个人)。
2、非本市户籍人员
(1)本市引进人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证和副证;持《B类居住证》的配偶、子女,只需提供本人的《B类居住证》。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配偶或本市农村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其他有关人员还需要提供的证件:①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②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因大病辍学的人员,应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④新生儿,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⑤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⑥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证明。⑦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的资料请向医保服务点咨询。
4、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上述相应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2011年度不同时间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持卡结算有何不同?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对象,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刷卡结算;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2011年2月1日起可持卡就医;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缴费次日起可持卡就医。
3、从2011年起,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时间截止后(2011年为4月1日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新生儿、新符合条件人员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2011年度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1、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资金全额补助。
2、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资金补助。
上述对象中,除个人年缴费80元的人员外,在1月20日至3月31日间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缴费补助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时,可直接享受相应补助。
3、低保人员、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线可以适当减免,具体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操作。
六、居民医保人员在本市就医有何规定?
(一)门诊医疗
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但到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手续不同:
1、参保人员可直接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
2、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具体程序:在一级医院办理转出手续: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表》(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然后刷卡办理转出登记;参保人员到转入医院首次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3、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直接在二、三级医院直接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住院医疗
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少儿基金办公室规定的办法住院就医。
七、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有哪些规定?
1、长期定居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只可报销在当地发生的急诊(门诊和住院)费用。
4、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在外省市住院医疗的,应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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