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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要求“公开三公”,是给政府找麻烦?
吴江:要求“公开三公”,是给政府找麻烦?

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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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对于公开“三公”的抵触,最有可能的恐怕正是基层政府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极不规范,超支滥用现象严重。如此“三公”,当然不足为外人道也,不愿甚至根本不敢公开。

因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没有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媒体从业者廖红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21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玉潭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消极回避,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同时,认定廖红波的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让他吃惊的是,在起诉之前,对方对他的申请毫不理睬。一名镇政府官员甚至告诉他“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事情”,有的镇政府官员认为他在“给政府找麻烦”,“如果老百姓都来问东问西,政府啥事儿都干不成了。”

假如从来就没有打扫过房间,忽然要把打扫房间作为每天必须做的活计,当然会不习惯,难适应,因而觉得相当麻烦。从这个角度来看,镇政府官员认为公民申请“公开三公”是在“给政府找麻烦”,没准说的也是一句实话,而且还是毫不掩饰的“心里话”。

既然从来不必公开的“三公”,忽然成了一件必须投入时间、精力乃至人力去做的事情。而且,人家不仅从来没有“公开三公”的习惯,更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面对公民“公开三公”的申请,镇政府产生赶鸭子上架的畏难情绪,觉得“麻烦”,要说也不难理解。

平心而论,相比啥也不用公开,“公开三公”这事儿,当然是要多些“麻烦”。无论是镇政府为公开三公而做的额外工作,还是公开三公之后可能受到的指点甚至引发的质疑,“不公开”的确是再省心不过。然而,公开三公的“麻烦”,竟然成了政府部门拒不公开三公的理由,如此逻辑,显然相当荒唐。而公务部门对于三公经费的隐讳,以及对“公开三公”的抵触,也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国内公务部门来说,公开“三公”的确可能是个新鲜事物。不过,从权力的授予与获取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后者获取的权力既然来自前者的授予,那么权力运行的成本如何,自然有向授权者如实交代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到地方政府及其公务部门而言,三公经费作为权力运行的成本,当然也没有任何理由藏着掖着,接受公众监督,向公众公示权力运行成本,也本该是地方政府的基本功课。

在这方面,其实也早有规定。2011年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地方政府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公开“三公经费”。然而,时至今日,除了少数城市公开了“三公经费”之外,绝大多数的基层地方政府的“三公经费”仍然是隐私,甚至即便有公民申请公开,也仍然能以“找麻烦”为由遭拒。“三公经费”公开之难,阻力之大,看来绝非国务院要求一下,地方政府便能言听计从的。

回到镇政府以麻烦为由拒绝公开三公一事。从镇政府的回应来看,似乎也有其理由。例如,申请者并非本地百姓,甚至身份“虚构”,还有“本地老百姓需要的话,我们会公开。履行我们的义务,但是超出我们的义务之外,我们不会公开,也没有必要公开”,这些看似成立的理由,仍然不过是狡辩。作为公务运行成本的“三公”,其实更应无条件的向所有公众公开,并接受所有公众的监督甚至挑剔,而根本没有理由反过来挑剔公开对象的身份和资格。

当然,有道是“言多必失”,基层政府对于公开“三公”的抵触,最有可能的恐怕正是基层政府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极不规范,超支滥用现象严重。如此“三公”,当然不足为外人道也,不愿甚至根本不敢公开,倒也不失自知之明,剩下的,不过是“欲不公开,何患无辞”罢了。基层政府拒绝公开三公,与其说是“怕麻烦”,毋宁说是“怕露馅”。只不过,如此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的“三公”,恐怕更有必要甚至亟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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