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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标识不全 工商立案处罚
          近日,广西象州县工商局立案办结一起肥料标识不符合国标规定的违法案件,对违法当事人某公司给予罚款。

经查明,违法当事人在象州县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加工及销售并销售化肥、农具等。工商部门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中,依法对其经营的农资商品进行抽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某肥料包装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GB18382-2001)第7.7项:“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并退回厂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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