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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公司货款走个人账户 离婚险被分走207万元

楚天都市报1月4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吴炜 陈亮)老总李某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415万元货款,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他没有料到的是,这一避税行为会给他带来大麻烦。离婚诉讼时,一审法院认定这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女方一半即207.5万元。而这笔钱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分给女方,则李某要自掏腰包填补。今悉,经本报公益律师代理二审形势逆转,武汉中院二审改判撤销此项判决。

李某是武汉一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将来往单位的415万元货款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2017年5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妻子吴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依据李某个人银行流水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某向吴某支付共有存款的一半即207.5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后,李某颇为后悔:不该为了避税,将公司的应收货款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上诉期限将至,背负着公司及股东各方压力的李某,委托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占建律师代理上诉案。占建律师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确定本案症结为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部分货款直接流向李某个人银行卡所致。

为证明这415万元系公司货款,需要有对应的实际货物交易。占建律师经认真思考,要求李某针对每笔转账货款,找到对应的交易合同,并让对方公司对该笔汇款用途出具证明材料。

离婚案二审开庭时,占建律师着重强调,李某个人银行卡内的415万元系商贸公司货款,并将付款公司转账凭证、交易合同、证明材料等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近日,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个人银行卡内的415万元系商贸公司货款,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商贸公司在二审中已就该款项另案起诉,故对此所涉及银行卡款项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利害关系人亦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准予离婚,改判撤销一审此项判决。

今日,占建律师称,实际生活中,以个人账户接收公司款项的行为虽有一定普遍性,但其中的隐患不容小觑。一方面涉嫌偷逃税款,若达到一定数额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个人涉嫌债务纠纷时,公司款项很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受到波及。公司应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公私财产混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http://hb.qq.com/a/20180105/007404.htm?t=151511909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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