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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即将举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将提请审议

臧铁伟通报,初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修订草案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臧铁伟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从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对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制度。”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多发等问题,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作出了怎样的回应?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的措施,还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的措施。

“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臧铁伟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臧铁伟介绍,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他说:“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草案是否作出回应的问题,臧铁伟说,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针对其中事实婚姻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

臧铁伟进一步分析,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他说:“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外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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