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社联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和政府的社区福利政策、法规。
第二条 协同社区居委会研究制定本社区社会工作计划和目标,指导本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并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第三条 帮助弱势群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士,动员、开发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实现自我发展。
第四条 了解社区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改进社区福利状况,促进社区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负责,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服务对象隐私,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
第六条 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活动,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
第七条 整合社区资源,开发功能完善的服务项目,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无偿、低偿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八条 社工应在《工作实录》中详细记录自己的行踪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将《工作实录》进行整理,交站长进行分析和评估;每半年形成一份工作总结,交民政局进行评估。 第九条 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对社会福利工作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以机构为主题独立开展的社会服务,其中包括公益性服务项目的承接和推广以及有偿性专业服务;负责对外服务热线的接听和问答、服务案例的转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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