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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后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难免会遇到合同签了,款项付了,产品或服务交付了,但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财务人员通常会选择根据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在之后收取发票时又该如何入账呢?

一、费用暂估入账

例一: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年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全年共支付利息费用5000元,当年银行未开具发票。

①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4716.98

     贷:应付利息  4716.98

②支付利息费用

借:应付利息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③收到发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4716.98

     贷:应付利息  -4716.98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02

        贷:应付利息  5000

二、库存商品暂估入账

例二: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年购进一批商品,不含税价100万,税款13万,款项已支付,商品已验收入库,并于当年全部销售。当年销售方未开具发票。

①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②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③销售商品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④收到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借: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付账款  113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库存商品  100万

三、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涉及科目较多,账务处理较复杂,暂不做详细说明。

四、注意事项

(一)收到的发票金额与暂估入账的金额有差额,当年收到发票的,直接冲销暂估入账凭证,重新记录一笔正确的凭证;第二年收到发票的,冲销暂估入账的凭证后,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差额,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没有这个科目,直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

例三:假设例二中,销售方第二年与A公司结算时,追加收款11.3万元,并开具发票,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库存商品—暂估  -100万

借:库存商品 1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万

     贷:应付账款  124.3万

借:应付账款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贷:库存商品  110万

假如22年企业净利润大于10万元,还需继续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盈余公积(小于也要调,只是要考虑的条件更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5%=2.5万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7.5万×10%=0.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二)冲销凭证时最好不要手动录入,可以利用财务软件自带的红冲功能录入,以避免录入错误。红冲凭证需在备注栏填写:冲销20XX年X月 记-XX # 凭证。如果是用财务软件的冲销功能生成的凭证,备注是自动生成的,方便后续查找对账。

(三)第二年5月结束汇算清缴前,依旧未取得发票的,需在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四)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五)收到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重新录入的记账凭证后。

以上是我关于暂估入账想分享的内容。大家有什么想补充的,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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