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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那么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是怎么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怎么样?

  作废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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