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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国务院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公司筹建期间必然会发生费用。财税上一般称其为开办费。开办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仍然存在争议。

  一、开办费的内容

  自2015年2月《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文件颁布后,财政部对从1992年开始“两则”“两制”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共计39项。

  目前企业执行的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二是2006年陆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三是2011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开办费的描述基本一致。

  企业会计制度:

  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

  二、开办费涵盖的期间

  开办费用起点从工商机关看是向工商机关递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开始。

  实际上设立公司的起点往往是从各股东获得授权批准组建公司之日。也就是说,开办费涵盖的起点是股东批准筹建之日,一般是指签订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

  开办费的结束时间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筹办期间为从开始筹办到领取营业执照,有的认为是从开始筹办到取得第一笔收入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因此,即使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只要没有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就应该算是仍在筹办期内。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的意见是:筹建期结束日为开始经营之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青岛地税认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厦门地税认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北京地税认为: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笔者的意见是:企业的形式千差万别,很难用一种机械的截止时间来划分开办费的截止期间。应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考虑。

  一是不需要特殊行政许可的企业,比如商贸公司、服务企业。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即可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止。

  二是需要行政许可的企业,比如餐饮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营业。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取得行政许可之日止。

  三是需要进行建设的企业,比如工厂,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安装机器设备。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包含试生产)。

  实际上,对于筹建期的认定,非上市或挂牌公司,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最稳妥的办法,就像总局12366的答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1]25号)的企业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18号)的企业

  (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首次新准则的企业

  开办费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文实际上对企业非常有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亏损的弥补期限是从次年开始计算连续5个会计年度。79号文规定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就是说把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延迟到开始生产经营时一次性确认费用,亏损的弥补期限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后一年度计算。

  五、开办费的增值税处理

  (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问题

  2015年8月9日,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59号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增值税纳税人(包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包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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