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险究竟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然而,文件中对于保险费具体种类和哪些行业应该交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于此类保险费是这样解释的,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
上位优先、新法优先、特别优先,是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特别优先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简称。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普通法属于原则法,特别法属于例外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
因此,建筑企业按规定应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特殊工种可参照地方性政策的解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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