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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三、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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