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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企业为什么大都是家族治理?

华人企业规模大的不多,家族企业较普遍,其实正是与华人文化中不注重“正式制度”的传统分不开的。缺乏对制度理性化的重视,是导致华人通常只能在家族内部经营企业而不能将规模扩大到“外人”,不能发展起“经理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大公司企业的一个基本原因。


文/樊纲


在西方学者中间,雷丁(Redding,1990)对华人文化特征与中国经济制度演化之间关系的研究,得出一些应该说相当客观而又很有意思的结论,颇值得我们注意。我们不妨从他们的一些论述开始进行一些讨论。


雷丁认为华人(资本主义)企业具有以下的一些特征:(1)决策权明确集中在最高层;(2)小企业居多;(3)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低;(4)存在形式化的因素,但标准化(正规化)的程度低;(5)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的趋势强。皮拉特特别强调了上面第(4)条即“正规化程度低”的作用,认为在这些具体特征的背后,华人经济的共同特征是不具备西方人意识中的那种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结构,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和具体情况下的随机的“行为控制”居支配地位,而忽视与具体情况无关的一般性的正式规则的建立与实施。


其表现之一,就是在华人文化的传统中,更注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一切正式的法律、规章,都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加以打破和改变。华人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企业家族主义”(Entreprenerial familism),而不存在现代化的、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经理资本主义”(Managerial capitalism)。这些显然是与中华文化中不重视以至排斥“理性化的制度结构”的特征相联系的。


在韦伯所分析的基督教文化与中华“儒教文化”的区别当中(韦伯,1915),我以为只有一点是在解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民族差异方面是真正重要的,那就是:在“资本主义精神”当中,包含着对“严谨形式的法律”、对“可以预测的法定程序”的追求;而儒家文化则认为“天人合一”,追求“伦理导向”,只求“实质上的公平,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没有法律制度做保障,并不是不能发展起专业化分工和市场交换的经济关系。比如,单凭人与人之间对他人人格的了解,也可以建立起信用关系。但是,这种信用关系显然只能在真正熟悉、了解的人之间才能建立起来,因而难以成长为大规模的社会信用关系,甚至不能发展起依靠“外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雷丁等人所注意到的华人企业规模大的不多,家族企业较普遍,其实正是与华人文化中不注重“正式制度”的传统分不开的。缺乏对制度理性化的重视,是导致华人通常只能在家族内部经营企业而不能将规模扩大到“外人”,不能发展起“经理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大公司企业的一个基本原因。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不是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确没有出现、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能够有利于现代工业技术产生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信用结构。在一种信用关系只能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文化背景下,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由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信用关系无从形成,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也就不可能与西方同步进行。


当然不追求形式上的“正规化”,也可以形成一种“不求形式、只重内容”的实用主义文化。这种文化也不是没有其优点,因为它可以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对变化着的外界环境较强的适应性。


不重视正式制度的建立,非正式的规则就会在支配人们的行为当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而新的行为规则也可以较容易在一定范围内,比如说在某一地区或某些“熟悉人”当中以非正式的方式实行起来,比较灵活,可以在各种具体情况下找到较为合适的制度安排,制度成本会低些。这可以说是华人经济在面临制度变革问题时,“渐进式”制度改革方式(incremental approach)较容易被采纳并能够行得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渐进式”方式的实质就是在“先不争论”的条件下,通过非正式的、逐步的(piceemeal)制度变迁,在正式制度可能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就已经使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部分的变化,然后再开展正式制度的变革,使有些非正式的变革、获得正式的法律形式。而在另一些文化传统下,人们很难在正式的规则未经修改的情况下容忍一部分人采取另外的行为方式,他们也就只能选择“先把一切谈清楚”再采取一揽子行动进行制度改革的激进方式(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里分析到的只是其中可能起作用的一个因素,这点请读者注意)。


中国近十几年来的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像其他华人经济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华文化中所谓“重内容不重形式”、重非正式关系而不重正式制度这样一种传统。许多实质性的经济变革,都是在正式的制度没有改、正式的“名称”没有变的情况下,人们首先在事实上采取了与正式的规则相冲突的行动,改变了事实上的行为约束(behavioral constraints),创造出了各种新的经济关系,使人们得以捕捉获利的机会。


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没有变,但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中国农村事实上改变为一种农户经济。正式的市场交易不允许进行,就在私下里先发展起“灰市”;在私有产权仍被歧视的结构中,许多私有企业就变通地采取了“集体”“合作”的形式,戴一顶“红帽子”;许多正式的改革方案存在争议,就采取“先看一看、不下结论”的政策,允许其在旧的规章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先自发地发展。更多的情况则是通过搞“试点”、搞“特区”的方式,绕开一些总体规则修改的难题(特别是一些最高决策规则或基本制度规则的修改)。许多地方经济的发展,则主要通过用各种非正式的地方税(各种“费”或“摊派”)的办法截留财政收入,用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各种公益事业;而“中央”在遇到财政困难时,也是不顾正式规则或正式的“合同”,随时要求地方追加上缴的收入。可以说,如果不是先满足于非正式制度的改变、不追求正式制度的变革,中国不可能出现一方面进行体制变革,另一方面经济还在调整增长、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的情况。


人们总是先注意到中国人“保守”“传统”的一方面,固守“祖宗的遗训”。其实,这种“保守性”并不是华人文化所固有的。世界上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文化,一旦形成,都会自然地具有这种维护自身存在的保守倾向。文化越是古老,与新的生存环境的反差越大,这种保守性也就越明显。中国人、中华文化真正独特的地方,其实在于他和它的“顽强的存活能力”——其他一切与中华文化同样久远的文化都已经死亡了,唯有中华文化一直活到今天,而这正有赖于它的“灵活性”——有赖于它能够容忍各种适应新环境的新的行为方式,使它们在既有的、正式宣布过的原则下面能够获得某种“非正式的”存在。显然,这种“不讲原则”的实用主义文化,有利于新的规则在旧制度下面成长,而不一定非要首先打碎旧体制,才能开辟出新体制成长的道路。


摘自《经济十八讲:现代经济学读书札记》,樊纲著,东方出版社。



樊纲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学术专长是理论经济学,长期从事经济学研究。


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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