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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责任如何承担?

摘要: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三人在未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自愿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的履行,且其自愿加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视为只有连带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与债务人未就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视力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与债务人互为连带债务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存在而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摘要【最高院公报2002年第4期第142页】:该签名确认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节,是天津美通公司自愿加入到香港美通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连带偿还此笔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天津美通公司的签名确认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人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天津中远公司是债权人,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是共同债务人,债务数额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原集装箱公司的全部债务。天津美通公司与天津中远公司的这一法律关系,不仅有《还款计划》上的签名证实,还有天津美通公司的实际偿还行为证实。特别是在天津中运公司已经将天津美通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天津美通公司仍然于199878日、821日两次还款,更加征明了天津美通公司所负连带还款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天津美通公司辨称,是因其与香港美通公司有业务往来,为节省银行手续费的开支而代香港美通公司向天津中远公司付款。对此,天津美通公司不能举出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据,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只是在被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上签名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还款的比例。事实上,《还款计划》出具后,香港美通公司偿还了6笔债务,天津美通公司也偿还了6笔债务,所以,天津美通公司没有完全取代香港美通公司的债务人地位。以上事实证明,天津美通公司只是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到香港美通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香港美通公司共同承担着债务。香港美通公司与天津美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连带关系,互为连带债务人。本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香港美通公司不能因《还款计划》上刘彬的签名而脱离债务关系。虽然现在香港美通公司已经将其在天津美通公司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合港大鹏货运仓库有限公司,这也只是投资主体的变更,不影响天津美通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天津美通公司应当继续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原集装箱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天津美通公司为香港美通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香港美通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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